教育不当影响学习生活
本报桓台讯 作为父亲的许某因教育方式不当,孩子不愿意再随其生活。为让孩子享受良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许某前妻丽莎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其母亲丽莎行使。
许某与丽莎原系夫妻关系,生有一男孩,取名铭文。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感情逐步恶化,2004年在法院调解下,许某与丽莎离婚,婚生子许铭文由男方许某抚养,女方丽莎每月承担200元抚养费。
离婚后,许某因教育方式不当,且没有固定工作,许铭文的情绪和学习状况受到很大影响,屡次提出愿意随母亲生活。
法院认为,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抚育和教育的行为,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缘。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种义务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父母离异后,抚养义务依然存在。
在庭审中,鉴于孩子本人愿意随母亲生活,许某也同意,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依法变更许铭文的抚养权。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