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排化工废液获刑
一市民为谋取利益,雇用两名男子将化工废液倾倒在窑湾及乌河内,严重污染环境。9月27日,桓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排污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耿某、刘某、巩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近年来,我县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坚持“刑责治污”、铁腕执法,但仍有人为了一时利益而污染环境,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耿某收集马桥镇某化工销售站厂的化工废液进行处理,从而获得处理费用,为此,雇佣刘某、巩某利用罐车将约50吨化工废液倾倒到耿某宝承包的河崖头村的窑湾内。后来,耿某注册索镇春桥化工产品销售部,并与马桥镇某化工销售站签订合同,由其处理厂里的废液。然而,耿某并没有按合同合法处理废液,而是将数百吨废液直接倾倒在窑湾里,其中,25吨废液在深夜排放到了张桥村东侧的乌河内,共非法获利23400元。
2015年3月,县环境保护局对耿某宝承包的河崖头窑湾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水样内含有铜、铅、锌等多种重金属,遂报案至县公安局直属大队。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至4月18日,耿某雇佣刘某、巩某,将盐酸除锈后产生的废液倾倒在河崖头村的窑湾内及张桥村东侧的乌河内,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该废液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34类。
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耿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巩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23400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公安机关当庭将三名被告人依法逮捕。
(王晓娜 田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