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口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政发〔2015〕197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口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浦口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和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彻底落实科学发展观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浦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步伐,改善城郊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体现良好的浦口城市形象。
二、工作目标
在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领下,推行改造与整治相结合,统筹制订全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从2014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本区核心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分级负责、政策保障”的思路,扎实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2014年完成区域核心范围内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工作(2014-2016年)规划,全面启动改造工作;2015年,重点突破,统筹实施,重点完成以求雨山、服装城、老火车站周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核心范围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现危旧房片区和城中村片区居住条件彻底改善,生活环境明显提高,城市功能加速完善,城市品质明显提升。
本轮城中村改造,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方案进行土地整理;依法统一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统一把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将农村居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改造区域,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
三、改造范围、原则和方式
(一)改造范围
以江浦、顶山、泰山街道为核心区域内的危旧房片区和城中村。
(二)改造原则
1. 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由各街道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各片区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
2.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浦口区危旧房、城中村三年改造规划,各改造片区应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制定片区改造工作规划,按照改造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3. 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区政府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4. 多方结合,综合开发。改造工作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综合开发。
5. 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改造方式
1. 土地整理带动。对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开发条件的危旧房、城中村,通过土地储备和综合开发来实施改造。
2. 工程项目带动。对轨道交通、人居森林、城市干道等重点项目涉及的危旧房、城中村,通过建设项目来实施改造。
3. 老城更新带动。对历史风貌区中的危旧房,通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整治,进行有机更新、完善配套、优化环境、提升品质来实施改造。
4. 维修翻建带动。对零星的危旧房、城中村,通过拆迁、维修加固和翻改建等方式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条件来实施改造。
四、政策支持
(一)优化规划方案
1. 区政府明确列入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在听取居民意见后作为启动征收或提前开展补偿安置与房屋拆迁的依据。
2. 根据浦口区总体规划,结合地块和周边区域实际情况,最大限度优化规划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支持项目改造。注重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提前或同步实施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基础设施建设。
3. 经规划批准,对近期未纳入储备计划或实施规划建设的占地1万平方米以下的危旧房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重点用于完善城市功能建设服务设施等。
(二)优先保障用地
加大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组织推进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完善土地征收、出让计划,因地制宜地优化改造条件。复建项目建设用地按保障性住房项目管理。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和上市计划,办理集体土地“征转用”,用地指标优先予以重点保障。
(三)落实优惠政策
1. 复建项目作为保障性住房,按照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 被改造片区内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
3. 被改造片区内公有住房承租人可购买安置房或承租公租房。国有公房产权人所获得的征收补偿价款,应当专项用于危旧房片区改造。
4. 鼓励民资企业参与危旧房、城中村改造。
(四)强化住房保障
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安置被改造片区内居(村)民。复建安置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危旧房、城中村待改造片区内居(村)民既可选择实物安置、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安置;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房源的或就近配建产权调换房源的,按照实际评估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折扣优惠供应。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住房保障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另行发文),定期召开例会,负责审议决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重大事项。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产管理办公室。各街道要相应成立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和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区住建局(房产办)、发改局、金融办、规划局、财政局、国土局、人防办、民政局、物价局、审计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确保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程的顺利推进。区发改局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统一核发立项批复;区房产办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检查考核、扎口统计和政策解释工作;区国土局负责配合土地整理项目融资、简化土地手续办理、落实城中村项目“拆一还一”安置办法;区规划局负责优化改造片区规划设计方案,综合协调规划布局;区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区法院负责司法保障工作;区法制办负责行政裁决复议;区拆管中心和各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征收拆迁工作。
(三)强化考核管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街道完成情况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各街道要切实履行执行主体的责任,积极拓宽改造启动资金筹措渠道,不断提高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运作水平,严格控制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进度和成本。审计、监察部门要全过程参与并切实加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四)加强资金管理。全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筹措多元化、调度合理化、使用便捷化、核算规范化”的要求,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五)提高行政效能。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重大事项,由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例会专题协调。为提高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效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开通绿色通道,落实承办科室,明确专人负责,积极高效地为全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做好服务。
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高新区党工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