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分局作风行风监督员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局作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切实强化对公安机关的外部监督,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有效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上级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局作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分局聘请,对全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辅警执法服务、遵纪守法、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人员来源范围包括: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士,各类媒体从业人员,其他社会各界群众代表。
第二章 监督员聘请和解聘
第三条 聘请的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政策水平及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热心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具备履行监督员职责条件。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监督员:
(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四)近亲属因重大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其他具有不得担任监督员情形的。
第五条 聘请监督员,由分局政治处、纪检组、督察大队共同提出方案,征求有关部门及本人意见,经分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聘请监督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由其所在单位、所属组织审核,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后,颁发聘书及监督员证件。
第七条 监督员每届任期3年,期满自然解聘,连续聘任比例不超过上一届监督员总数的20%。
第八条 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利用监督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未按要求保守知悉的秘密,或超越监督内容、范围及职权,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不参加监督员工作、不履行监督员职责的;
(五)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监督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由本人向分局提出申请,分局研究同意后,向各部门、派出所进行公告。
第九条 监督员任期届满或解聘的,不得再以监督员名义实施监督活动。
第三章 监督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全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辅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事项除外)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反映、转递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全区公安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协助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受到的错误、不当的检举、控告,协助公安机关予以核实、澄清,恢复名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对全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和评议,协助宣传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先进事迹,向有关部门反映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办法,并协助推动解决;
(五)对分局关于作风建设工作方面事项,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公安机关召开的作风建设工作会议,听取情况通报,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在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的基础上,列席公安机关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四)持监督员证件,对被监督人员或单位进行明察暗访,视情要求相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对不符合公安工作规范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秉公办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依法依规进行检查监督;
(二)积极参加分局组织的明察暗访、调查研究、座谈交流等活动,认真完成监督任务;
(三)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与监督员工作相关的理论知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能力;
(四)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自觉塑造监督员良好形象;
(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信息,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公安工作秘密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监督员在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进行反映。
第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执勤进行现场监督时,需出示监督员证件;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进行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干预被监督对象依法依规办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分局将予以解聘。
第四章 监督员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分局成立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分局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作风办),由政治处、督察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分局作风办是负责监督员日常工作的联络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保障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制度;
(二)做好监督员的聘用、变更、管理等工作事项;
(三)移送、督办监督员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整改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四)组织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五)协调解决监督员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六)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派出所关于监督员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各部门、派出所应当结合实际,为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工作条件:
(一)适时向监督员通报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决策及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
(二)邀请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日常监督检查、专题调研和作风评议等活动;
(三)开放除***以外的工作场所和区域,协助、配合监督员履行好监督工作职责;
(四)其他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全体民警辅警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员的监督,积极协助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对监督员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形成闭环。
第十九条 对监督员反映事项及意见建议,由分局作风办统一扎口,分类办理,以《办理通知单》形式下发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各单位和民警辅警在监督员监督工作、反映事项及意见建议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按规定追究责任:
(一)阻挠监督员按规定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侵犯监督员权利、打击报复监督员的;
(二)办理监督员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中,有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督员反映、提出的情况、问题及意见建议消极敷衍、不负责任,影响工作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分局作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遇与国家法律或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