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大方县城乡供水价格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城乡供水工程合理水价和水费收缴机制建立,引导城乡居民树立珍惜资源、节约用水观念,促进资源更加合理有效配置,建立良好用水供需市场关系,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我局代拟了《大方县城乡供水价格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请于5月28日前反馈至县水务局。
***:大方县城乡供水价格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吴燚,电话:0857-5251577;邮箱:1562963943@qq.com
大方县水务局
2021年5月17日
大方县城乡供水价格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供水工程设施管理,持续稳定发挥工程设施供水效益,引导城乡居民树立珍惜资源、节约用水观念,促进资源更加合理有效配置,建立良好用水供需市场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辖区内供水规模100人及以上的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第二章 城乡供水价格构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供水价格,是指本县辖区内城乡供水经营主体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运输和处理后销
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不包含瓶装或桶装矿泉水和纯净水。
第四条 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供水经营主体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主体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 辖区内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区分不同供水项目的成本,按成本核实价格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核定水价。
第三章 供水价格分类
第六条 按照2020年3月***修订的《城市供水条例 》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我县辖区内供水价格按供水范围不同分为县城区供水和村镇供水两类供水价格;按照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第七条 县城区供水包括由主要覆盖县城区供水管网覆盖的城区和周边乡村社区。
第八条 村镇供水包括由中央、省、市投资和县级自筹资金建成的向农村社区和集镇范围供水的输配水工程管网覆盖的供水区域。
第四章 供水价格核定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城区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城区和有独立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要求实行阶梯式水价,阶梯水量、水价设置为三级。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的比价关系为1:1.5:3;各级水量设置根据当地不同的覆盖率进行测算确定。第一级水量覆盖率80%,第二级水量覆盖率95%,第三级水量覆盖率100%。阶梯水量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5年校核一次。
第十一条 城区供水经营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出调价: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水费收入不足以补偿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价格按照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成本水价、不计利润的原则制定;其他类别用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十三条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制定在工程试运行期供水价格原则上按照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合理水价;工程进入稳定运行期后,供水经营主体应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正式供水价格。
第十四条 城区供水和村镇供水需对原水价调整时,由供水企业提出定调价申请并经供水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定调价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定调价程序。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召开听证会、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定调价方案等程序后,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村镇供水价格应根据不同的工程,不同的成本分别核定,同一行政辖区由不同项目供水的,由地方政府牵头,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经营主体会商确定综合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区水价。
第五章 水费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主体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水费由供水经营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十七条 水费收取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公开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供水经营主体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水费主要用于开支工程运行成本,主要包括:电费、药剂费、宽带信息费、水质检测、化验、维修维护等费用;开支管理成本,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经费、绩效、保险、办公经费、税收、节约用水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等费用。
第十九条 县城区和各乡(镇)集镇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用与供水水费同时收取,按供水水量计量收费,污水处理费用另行测算并公布后执行。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用水户有权利向运行管理单位申请报装,供水经营主体在接到用水户报装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安装材料费由申请人承担,并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录入台账、纳入管理,供水经营主体不得征收入户费等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安装,如属特殊情况不能供水的应以书面方式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用水后必须按水价标准计算缴纳水费,不得拒绝或以其他方式和理由不缴纳水费;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未缴纳水费的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比例不得高于同期电费滞纳金比例。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应对本户水表至龙头(乡村为本户院内)内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不得以借任何形式损坏供水设施,对蓄意破坏造成水资源浪费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破坏当事人承担。对非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坏,可及时联系供水经营主体管理人员现场处理, 材料费由损坏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发现他人破坏供水设施时有义务进行举报,以保证被破坏的供水设施能第一时间得以修复。
第二十四条 在冬季低温凝冻天气,用水户应对本户入户管、水表等设施采取防冻保暖措施,避免凝冻造成供水管道或龙头爆裂影响正常供水。
第二十五条 供水经营主体必须按照规范制水规程进行水质处理,达标后供水,并将检测结果规范存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水费的,按规定缴纳滞纳金。逾期不交的,经供水经营主体催告,用水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经营主体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供水经营主体按照国家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水人。
第二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因大修、检修等临时限制或停止供水,供水经营主体应提前十天通知用水单位。供水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限制或停止供水给用水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水经营主体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供水价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水价核定、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试行。
***:大方县城乡供水价格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