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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城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8日发表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建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制定并印发《南京市市级城建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1224


南京市市级城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建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城建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市级全额承担和市对区补助的城建项目以及城建管理重点工作。

第三条市级城建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依法合规、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促进全市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市级城建资金按照城建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具体用于:

1、市级全额承担的城建项目。主要指主城六区跨行政区、枢纽型、全局性重大城建基础设施以及市级负责管养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快速路、隧道、高架、大型桥梁、节井点以下污水干管、路灯等项目。

2、市对区补助的城建项目。主要指在主城六区中一个行政区范围内实施的市对区建设补助项目(含市区分担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及其两侧立面整治、老旧小区改造、片区雨污分流、河道水环境提升、绿道等项目。

3、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安排的示范奖补项目及城建管理工作,包括建筑节能补助、建筑产业现代化补助、新市镇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

4、其他由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事项或工作。

第五条除市委、市政府明确外,市级城建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征收拆迁。

第六条涉及市级功能板块的城建项目,按规定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章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牵头制定市级城建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建委等部门拟定项目资金负担政策和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2、牵头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编制市级城建资金年度预算;

3、负责预算的批复、下达、执行、调整;

4、组织和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建委的主要职责:

1、牵头编制城建规划,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2、结合财政承受能力,编制年度城建计划;

3、审核汇总各部门项目资金支付需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4、制定城建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做好城建项目信息化管理,实施市级城建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项目储备,开展事前评估、绩效目标、运行监控、事后评价等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概算控制;

3、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市建委提出资金支付需求;

4、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登记、移交管养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统计报告等制度;

2、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和工程招标合同等控制投资成本;

3、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主城六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区项目储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2、做好区级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将本区应负担的项目资金纳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

3、切实保障区级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规范管理使用市级城建资金;

4、按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和资金清算。

第四章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城建项目库是预算编制的基础。市建委建立健全城建项目库管理制度,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城建项目库应包括城建计划年度新建项目、续建项目、需要支付尾款的已完工项目以及城建管理重点工作等。

第十四条城建项目库应与年度城建计划和财政预算项目库紧密衔接,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

第五章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预算项目库是编制年度市级城建资金预算的依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从城建项目库遴选确定。其中A类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根据实施进度和年度支付需求编制预算;B类项目不纳入预算项目库,年初预算暂不安排资金,视财力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

第十六条市级城建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化管理,分类审核编制。

(一)新建项目需提供

1、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表(详见***1)、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表(详见***2);

2、可研批复或概算核定文件,其中项目平衡方案和资金政策需征求财政部门同意;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支付需求;

3、涉及市区分担建设项目,区政府出具的预算安排承诺函(详见***3)。

(二)续建项目需提供

1、可研批复及概算核定文件;

2、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已拨付资金明细情况和年度支付需求;

3、涉及市区分担建设项目,区政府出具的预算安排承诺函(详见***3)。

(三)项目尾款细化到具体项目,需提供

1、下一年度已完工需拨付资金和拟决算批复的项目清单;

2、可研批复及概算核定文件;

3、已拨付资金明细情况和年度支付需求。

(四)管理类项目需提供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其中,新增项目还需提供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表(详见***1)、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表(详见***2);延续项目还需提供已拨付资金明细情况及年度支付需求。

第十七条每年6月底前,市建委依托城建项目库,组织各部门、各区(园区)开展下年度城建计划及项目资金预算申报工作,并在预算项目库中逐项填列,于9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和财力情况,编制年度城建计划和市级城建资金预算,确保城建计划和市级城建资金预算衔接一致。

第六章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九条经批复的市级城建资金预算是年度预算执行控制的依据,不得擅自突破调整。

第二十条项目概算是投资控制和资金安排的依据。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概算的项目,不得申请市级城建资金。

第二十一条市建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双监控”要求,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做好城建计划执行情况分析。

1、按月录入项目的实施进度、市区资金拨付情况等数据,确保城建项目库与预算项目库同步更新,保持一致;

2、按月完成年度城建计划A类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并提出资金拨付、预算调整等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市级城建资金按照批复的预算,原则上按月申请拨付。各部门、各区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每月10日前各部门、各区向市建委报送下月用款申请(详见***4);市建委及时汇总用款申请(详见***5),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下达。

涉及市区分担建设项目,区级应按照分担比例同步拨付区级建设资金。区级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时,需出具区级资金到位承诺函(详见***6),未按要求出具承诺函的,市建委不受理资金拨付申请。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根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实行比例控制。

1、纳入年度城建计划的A类新开工项目后,原则上按照累计不超过投资估算的10%安排资金。

2、项目招标完成并进场施工后,原则上按照累计不超过概算批复或合同金额(就低不就高)的30%安排资金。

3、项目建成后,原则上按照累计不超过概算批复或合同金额(就低不就高)的90%安排资金。

4、项目整体验收且竣工财务决算后,按照审定金额安排尾款资金。

第二十四条城建计划在年度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和年初预算的,按照规定调整程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报送,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应当在验收移交合格后3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对符合批复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备案申报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予以批复。

第二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督促管理,对于未按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会商资质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相关信息统一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对于进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参建单位,不得参与城建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按照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因特殊原因,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限额标准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商市财政局、市建委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市级城建资金安排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市建委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明确产权主体,由对资产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章绩效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城建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城建项目绩效自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必要时开展重点城建项目绩效评价,将绩效结果作为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市建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城建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绩效前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主动接受市建委、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市级城建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分配和使用市级城建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124日起执行。原《南京市市级城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财规〔201516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南京市市级城建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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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05:11:5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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