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津行处字〔2019〕13号
当事人: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4月1日;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OUOB9G2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尹航;所属行业:建材批发;经营范围: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文化用品、五金交电、纸制品、医疗器械、矿产品、煤炭、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钢材、针纺织品、化工产品、机电设备、通信设备、日用百货批发、零售。投资者:尹航,认缴出资额160.000000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80%;赵壬荷,认缴出资额40.000000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20%。登记机关: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赵壬荷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冒用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我局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撤销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18年8月7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2018年8月6日,调查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登记档案载明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尹航,该公司是由尹航、赵壬荷为股东,共同出资200万人民币,分别占股份80%和20%。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于2017年4月1日申请设立登记。
2018年8月7日,调查人员通过该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的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进行了电话调查。其中法定代表人尹航联系电话130****9857为停机状态,财务负责人范微联系电话131****0782多次拨打均为关机状态,委托代理人石元元联系电话136****3462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调查人员对拨打电话取证过程进行了录音。
2018年8月9日,调查人员对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无该公司。
2018年8月30日,调查人员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街道办事处百兴社区查询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是否真实存在,百兴社区出具证明: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没有该公司。
2019年3月12日,调查人员对举报人赵壬荷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举报人赵壬荷表示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赵壬荷的签名均非她本人签署。其既未出资,也不认识共同出资人尹航,更不认识石元元和范微,也未委托授权石元元或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8日,调查人员到沈阳市不动产中心查询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地址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无此地址登记信息。随后调查人员到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询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房屋基本信息。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回复并出具了该地址《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出具的《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和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的房屋基本信息进行对比发现: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状况栏总层数7层,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出具的该地址《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显示层数是“34层”,相关信息不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如下:
证据一、调查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的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共1页;《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共33页,证明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事实;
证据二、调查人员对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4张,证明该处为一座34层高层住宅,与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状况栏总层数7层信息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8月9日填写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无该公司的事实;
证据四、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街道办事处百兴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无该公司的事实;
证据五、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房权证信息页复印件1份及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出具的地址《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1份,证明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状况栏总层数“7层”与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出具的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显示层数是“34层”内容不符。
证据六、2018年8月7日调查人员对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3名相关人员尹航、范微、石元元联系方式的《电话记录》各1份,共3份,证明与该公司所有相关人员不能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七、2017年11月6日举报人赵壬荷本人提供的举报材料1份,说明其因身份证丢失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设立登记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而向我局举报要求查处的情况;
证据八、2017年8月21日举报人赵壬荷本人提供的补办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赵壬荷本人提供的庄河市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丢失受理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丢失,并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证据九、2019年3月12日,调查人员对举报人赵壬荷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1份和本人的情况说明书1份,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设立登记了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并确认了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赵壬荷的签字均非其本人签署。其即未出资,也不认识共同出资人尹航。更不认识石元元和范微,也未委托授权石元元或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实。
2019年5月15日,本局通过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ydd.gov.cn/Front/showinfo.aspx?InfoId=b3c327b7-3116-4c73-9e27-ca007b1ae767)向当事人以公告形式送达了沈大市监津告字〔2019〕1号《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