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第20号
浑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7]第20号
2017年8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辽政地 [2017]346号土地批件批准将浑南区东湖街道万家村、水家村4.3571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作为浑南区实施市级规划建设用地。现将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沈阳市2016年度第24批次实施方案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征地位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万家村、水家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编号: 2017-hn-w022-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本次征收浑南区东湖街道万家村旱地3.5237公顷,其他林地0.0472公顷,果园0.3906公顷,水家村旱地0.2953公顷,果园0.100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4.357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地补偿标准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15]65号)文件规定执行。浑南区东湖街道万家村、水家村为∏类区片,区片价格为138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138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为601.2798万元。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为五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附则
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及相关权利人对本次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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