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东区区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区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区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区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鞍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区直各部门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已参改事业单位除外)。
人员范围: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以及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全部在编在岗人员。岗位和人员编制基期为2018年8月31日。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主要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方式予以保障,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区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并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对完成改革的单位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改革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推动公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实行按照现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保障办法,区域之外的公务出行交通费用,与差旅费等财务管理制度有效衔接。
1.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参改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总数,在取消车辆节约支出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费。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规模变动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各参改单位、区财政局)
2.核定保留车辆。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机要通讯、应急等综合保障业务用车。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
参照党政机关核定保留用车有关政策,区属事业单位保留用车执行如下标准:(1)机要通信车核定标准为:副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核定1辆。(2)应急公务用车核定标准为:人员编制100人(不含100人,下同)以下的,不予核定;人员编制100人至500人的,核定1辆;人员编制500人以上的,核定2辆。(3)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核定标准为:设立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核定1辆。(4)后勤服务用车核定标准为:人员编制500人以下的,不予核定 ;500人以上的,核定1辆。(5)业务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根据参改单位工作实际,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从严予以核定并履行报备程序。(6)改革前未配备相关车辆的,本次车改不予核增车辆编制、不配备车辆。(牵头单位:各参改单位、区财政局)
3.测算确保节支。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按照节支率计算公式,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新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相关费用支出总额必须低于取消车辆对应的综合成本。(节支率=(1-改革后年度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年度公务交通总支出)×100%。其中,改革前各项支出数据基期为2017年,改革前年度公务交通总支出=车辆更新购置费(即: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总额÷10年)+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开支+已实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改革后年度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总额和预计公务交通报销支出总额+保留涉改车辆支出+保留司勤人员支出+其他相关支出。车改后车辆更新统一按使用年限10年,单价18万元测算,保留涉改车辆支出=保留车辆数×1.8万元+保留车辆数×改革前车均运行费。其他相关支出指集体公务出行租车费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 (牵头单位:各参改单位、区财政局)
(二)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区属事业单位可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在编在岗司勤人员有关安置工作。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能简单推向社会,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牵头单位:各参改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区属事业单位经核定取消的车辆,按照“谁审批,谁处置”的原则,区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区属事业单位处置取消车辆的管理和指导。由区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统一进行规范处置,区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取消车辆的统一调剂和处置工作,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在不增加保留公务用车数量的前提下,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车况较好的取消车辆,由区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调剂给保留车辆的区直党政机关使用。改革后取消的车辆,于车辆封存后半年内处置完毕。(牵头单位:各参改单位、区财政局)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分类指导,负责组织区委、区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各区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各参改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定,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科学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区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属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三)积极完善配套措施
积极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探索和创新符合区属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切实做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区属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区属事业单位对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适时纳入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实行集中管理。
(四)严格执行改革纪律
各部门要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方案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各参改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委监委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依法依纪查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的失职失责和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