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新办法关注边缘户
为了科学合理地核算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22日,我市出台了《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原有的《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将从11月份起终止。新政策新在哪里?与原有的政策相比,它对哪些内容进行了调整?就此,市民政局低保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相对原《实施细则》,《实施办法》重点对原有保障形式、家庭收入核算、自谋职业收入评估、分类救助和有劳动能力人员低保待遇的审批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在城市居民中,有部分群体的收入可能刚刚超过低保标准,但在教育、医疗、住房等实际生活方面确实存在困难。以往,政府实行定期定额救助,他们在未就业期间可以申请每人每月30元的定额补助。如今,这部分群体有了一个专有的名称低保边缘户。《实施办法》实行后,我市将对原有的定额救助人员全部终止保障待遇,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对符合差额保障条件的予以差额救助;对符合边缘户救助条件的,按照即将出台的边缘户救助政策予以专项救助。
《实施办法》实行后,我市将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收入重新核算、重新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实施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停止保障。
其中,对已经享受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待遇的贫困居民,从事无固定收入或者无法确定固定收入的职业,按照《辽宁省城镇贫困居民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估标准评估其收入;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上女性和年龄在50周岁以上男性,从事劳动能力状况对正常从业有影响的,其自谋职业收入依据评估标准可下浮10%评估;病、残人员,从事劳动能力状况对正常从业有影响时,其自谋职业收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办法》规定,城市低保制度依旧坚持先求职后保障原则,各县(市)、区为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岗位。申请低保且符合就业条件的未就业人员,必须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接受推荐就业服务,劳动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不变,并采取渐退方式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对不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的,或者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安排、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以及两次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视为已另有谋生手段,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