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城江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外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执法主体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秸秆(垃圾)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桂环规范〔2019〕2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5日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修订稿)》(河政发〔2020〕26号),划定了金城江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河环委办发〔2023〕9号)要求,为加强行政执法衔接,规范严格执法,依法查处禁烧区内违法焚烧秸秆(垃圾)行为,经研究决定,现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金城江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外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执法主体。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