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卫发〔2021〕5号陆川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2021年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年度执业校验换证工作的通知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各镇卫生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为了做好我县2021年度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等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执业校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县内的村卫生所(室)、个体诊室,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内设的卫生所(室)、医务室、门诊部等。
二、校验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书一份;
(四)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或乡村医师证)等原件、复印件一份(原件由卫监所或各镇卫生院专人负责核实后在复印件签上“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后退回给本人);
(五)个体诊所的还应提交负责人的近期(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及化验单报告;
(六)《广西区城镇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的评分表一份。
以上材料请各单位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上报。
三、工作安排
(一)各镇辖区内的村卫生所(室)统一由各镇卫生院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校验。
(二)县内个体诊所及城区内(含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卫生所(室)、门诊部等,统一由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校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在校验时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广西区城镇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等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校验。并对现场校验合格(40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给予造册上报,对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满后重新予以校验。
(二)各镇辖区内的村卫生所(室)统一由各镇卫生院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校验后,于4月23日前将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的材料和名册(一份纸质,电子版发到局行政审批办邮箱:lcwsck@163.com)上报局窗口进行校验审批。
(三)个体诊所及城区内(含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卫生所(室)、门诊部等,统一由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校验后,于4月23日前将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的材料和名册(一份纸质,电子版发到局行政审批办邮箱)上报局窗口进行校验审批。
(四)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或限期整改后校验仍未合格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因本次校验时间紧、工作多,请各镇卫生院、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参加校验工作的人员和受验单位要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以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明的工作纪律,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确保校验工作顺利完成。校验完成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向局汇报。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陆川县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校验登记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陆川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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