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佛山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顺德区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顺德区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有效组织顺德区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水域污染和财产损失,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和《佛山市水上重特大交通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顺德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在顺德区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险情(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水上交通险情(事故)“防、治、赔”体系的建设,构建以防范为主、防治结合、劳有所偿的高效管理与应急反应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是处置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指挥机构,在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佛山市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下称市指挥中心)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的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区领导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顺德海事处处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税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区农业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应急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海事处、区气象局、区公安消防大队、顺德航标与测绘所的分管领导。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顺德海事处,由顺德海事处分管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指挥中心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全区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在发生水上交通险情(事故)时,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负责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做出应急决策;
(3)负责对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确定向媒体发布信息的负责人以及信息发布的时间、内容与范围等;
(5)必要时,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佛山市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预案;
(6)根据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120急救中心、公安、消防、环保和交通等单位或部门;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水上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封锁。
2.3 办公室职责
(1)编制和修订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24小时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应急值班;
(3)定期组织水上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和应急反应演练;
(4)负责根据本预案要求细化完善如现场指挥官管理、专家评聘管理、应急物资劳务补偿等相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
2.4各成员单位职责
(1)顺德海事处:落实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有关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预案;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划定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后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按规定发布航行警告;负责指挥水上交通管制组和抢险救助组;负责调查处理组,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对水上交通险情(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2)区委宣传部:协调海事等相关部门对外发布公告,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突发事件舆情引导和监测。
(3)区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10)的24小时接警值班;负责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现场保护,维护区域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保持陆路交通畅通;确定戒严范围;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现场交通管制、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行动组。
(4)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善后处理行动组,负责落水人员、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工作,具体内容见本预案“善后处理组”相关职责。
(5)区财税局:负责提供水上交通险情(事故)日常防备运作及应急响应处置所涉及的基础设施设备、应急物质、培训演练、交通通讯、物资征用及损耗、人员劳务的资金保障。
(6)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农业局:参与涉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调查处理组,协助指挥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7)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并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8)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负责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后勤保障组,调动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和物资;参与抢险救助组和事故调查处理。
(9)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与抢险救助组和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治;(10)区应急办: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
(1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12)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确保指挥中心能够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
(13)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水上交通险情(事故)救助进行专业指导;负责水上交通险情(事故)中火场的控制、抢险、救助;参与火灾、爆炸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调查,出具涉及起火原因的专业鉴定结论。
(14)顺德航标与测绘所:参与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抢险救助,必要时对事故水域设置航标。
(15)其他相关单位:接受指挥中心指令,迅速安排拖轮、汽车渡船、浮吊等救助船舶和潜水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行动。
2.5应急力量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救助力量包括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海事、公安、消防、环保、交通、水利、卫生等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应急救助力量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按照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参加指挥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3 预警和应急处置
3.1 预警分级
按照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1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船舶泄漏50吨以上油类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险情(事故)。
3.1.2重大(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船舶泄漏10吨以上,50吨以下油类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险情(事故)。
3.1.3较大(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船舶泄漏5吨以上,10吨以下油类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
(5)其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险情(事故)。
3.1.4一般(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水上交通险情(事故);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船舶泄漏5吨以下油类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
(5)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险情(事故)。
3.2 预警处置
110报警台或12395搜救报警台接到水上交通险情(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办公室核实报警信息后,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等级,并启动相应预案。
发生Ⅲ级(较大)或以上级别的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后,指挥中心应于1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区应急办。
3.3 响应程序
根据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的险情等级,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 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特别重大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由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水上交通险情(事故),指挥中心立即启动该预案,并报佛山市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协调下,各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Ⅱ级响应
重大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由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发生重大水上交通险情(事故),指挥中心立即启动该预案,并报佛山市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协调下,各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3)Ⅲ级响应
较大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由佛山市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发生较大水上交通险情(事故),指挥中心立即启动该预案,并报市指挥中心。在市指挥中心指挥协调下,各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Ⅳ级响应
一般等级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由顺德区水上交通(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应急行动。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经评估后及时启动预案,并上报市指挥中心和区人民政府。当应急行动超出责任水域,或事态发展超出处置能力时,区指挥中心应请求市指挥中心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请求市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或提高响应等级。
3.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中心应立即调度有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3.5 处置行动
水上交通险情(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一般由海事部门分管通航的领导担任,特殊情况下由总指挥指定,在现场指挥官到位前,由海事部门在现场的最高级别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和指挥现场的应急救助工作。
现场指挥官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交通管制、抢险救助、调查处理、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和专家组。
(1)水上交通管制组: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公安和交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派遣海巡船在水上交通突发事故现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征得指挥中心同意,可征用途经船舶协助救援;接受指令,疏散船舶及人员,协助其他部门进行救援工作;发布航行警告。
(2)抢险救助组: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公安、消防、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卫生及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调遣船舶进行转载;指令打捞公司和潜水员进场,对水上交通突发事故船舶、人员和物资进行施救或打捞;负责随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救援进度,必要时,报请指挥中心向上级单位调用增援物资或邻近单位协助救援;负责对火灾或爆炸船舶进行施救,必要时对火灾船舶进行拖离;如涉及到溢油事故,还应开展溢油源堵漏控制、溢油打捞清除,以及火灾防范等工作。
(3)调查处理组: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公安、消防等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水上交通突发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负责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故的原因分析,并编写水上交通突发事故调查报告;接受指令,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会同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等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搜救力量、交通工具,应急物资的调遣、保障,以及险情(事故)船舶、物资的保管,并随时听从指挥中心的调遣;负责伤亡人员运输和急救处理;负责陆路交通组织;负责搜救工作生活保障。
(5)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等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遇险获救人员安置;负责受伤人员救治及死伤人员家属安抚;负责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
(6)专家组: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实际需要,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全监督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态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应急反应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6应急中断和终止
指挥中心根据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应急行动的中断和终止。
指挥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
(2)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可以结束应急处置的其他情况。
3.7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加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8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对应急处置期间征用的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等予以归还或给予补偿。
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赔偿。对征用的劳务给予合理经费补偿。
3.9信息发布
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指挥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发生较大及以上险情(事故)时,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
(1)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设施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4 应急救援的保障
4.1人员保障
指挥中心应加强水上专业应急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处置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完善相关的评聘管理制度,以提高全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水上交通险情(事故)。 4.2资金保障
指挥中心的项目建设、日常运行以及应急响应所发生费用等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以保证指挥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质储备、应急处置、日常办公、培训和演练、交通通讯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指挥中心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使用应急资金。
4.3物资保障
指挥中心应加强对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物资的配备,提高设备、设施、工具和其他物资的科技含量。担负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的成员单位应掌握应急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的需要。
4.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配备相应救治药物、器械、设备等,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4.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各水上应急力量尽可能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与区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4.6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顺。
4.7科技支撑
指挥中心应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作用,逐步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同时要积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尽快建立健全区水上安全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置体系。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与修订
指挥中心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5.2宣传教育与培训
指挥中心应组织开展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充分发挥有关社团组织在普及海事应急知识和海事科普知识中的作用,指导群众以科学、理性的方式对待事故;不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者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2本预案由顺德海事处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顺德区水上重特大交通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顺府发〔2005〕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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