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发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 中共佛山市禅城区委政法委员会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禅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1月23日
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发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发放工作,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管理责任,有效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进一步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推进创建平安禅城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的意见》和《佛山市禅城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护补助的申领遵循监护到位、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
第二章 被监护人、监护人、协助监护人的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被监护人是指在本辖区居住且接受本地管理(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广东省佛山市有效居住证且在本辖区有固定住所),经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或其他有精神科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中精神病科医生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以及按照《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患者(以下简称“患者”)。患者分两类:
I类是高风险患者,纳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及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等级的,为高风险患者,对此要重点监护;
Ⅱ类是一般风险患者,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中除I类外的所有在管患者。
第四条对患者逐一落实监护人。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的确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
监护人的配置:原则上监护人要与患者同住。
每例一般风险患者由1名监护人负责,如1户家庭有多名患者,监护人人数多于或少于患者人数均按患者人数发放监护补助。
每例高风险患者除落实1名监护人外,还须配置2名协助监护人。
协助监护人的配置:以有利于发挥协助职能为先决条件,按照每例高风险患者配置2名协助监护人,每名协助监护人协助监护不多于10名高风险患者的原则,其中至少有1名协助监护人要在村(居)委会在村(居)社区干部、社区民警、治安队员、精防医生、残联专干、社工、义工(志愿者)、网格员等人员中确定,村(居)委会要全面掌握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协助)监护人的确定及变更后均须及时报镇(街道)监护管理小组办公室,并报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备案。
本办法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第三章 监护小组的确定
第五条为加强监护补助发放及购买监护责任补偿保险的工作,各镇(街道)要成立监护工作管理小组,并指导各村(居)委会成立监护工作小组,指定专人做监护小组组长。
镇(街道):成立监护工作管理小组,管理小组一般由政法综治、公安、公共服务办、卫健、残联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村(居):成立监护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村(居)委负责组织成立,由家属(监护人)、村(居)干部、社区民警、治安队员、精防医生、残联专干、社工、义工(志愿者)、网格员等组成。
第四章 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条监护人应履行以下监护责任:
(一)学习政策。主动学习,了解政府关于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相关政策和基本程序。
(二)配合管理。主动配合社区监护工作小组和相关部门开展的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加入本辖区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微信群互动通报情况。
(三)监督服药。接受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按照精神专科医生医嘱要求复查复诊,监督患者按时按量服药,按时报送复诊、服药情况。
(四)关怀照料。照顾、看管患者日常生活,及时陪送患者体检、送院治疗,不虐待、不遗弃患者,防止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五)协助康复。主动配合或联系社区康复、医院康复机构,做好家庭康复、社区康复和医院康复紧密结合。
(六)日常观察。每日观察患者服药和病情变化情况,填写《佛山市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履责手册》(见***1)。高风险患者监护人须每日填写,每月填写1册;一般风险患者监护人每月填写1次,每半年为一个监护周期,周期内填写6次。(该手册作为监护周期内监护履责评估认定的重要证据,原则上由监护人本人填写,监护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的,由其本人签名或按指纹确认)。
(七)报送行踪。0-2级患者的监护人定时报送行踪动态,3-5级每周报送,无事报平安;发生患者居住地迁移(包括外出务工等)、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监护工作小组和基层精防医生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时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监护工作小组和基层精防医生。
(八)发现送治。及时发现和向镇街精救办、社区民警或110指挥中心、村居委工作人员、社区精防医生报告患者出现的肇事肇祸倾向;根据医嘱将患者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九)及时制止。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派出所报告。
(十)协助处置。协助有关单位对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处置,包括将患者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配合做好将肇事肇祸受害人送医抢救、民事理赔等工作。
(十一)购买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利用政府监护责任补助的少部分购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提高患者肇事肇祸所致的民事赔偿、医疗救治、家庭自助等能力,切实减少因肇事肇祸衍生的社会矛盾纠纷。
第七条支持和鼓励协助监护人参照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但必须履行以下监护职责:
(一)每月至少入户走访1次,按要求每月在《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履责手册》最后一页填写走访记录并由社区民警和社区精防医生签名确认;
(二)定期监测病情变化,动态认定患者危险倾向;
(三)定期检查督促患者服药、复查情况,必要时组织送院治疗;
(四)帮助监护人或患者解决生活或经济上的实际困难;
(五)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六)协助监护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接受监护工作小组监督管理。
第八条鼓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购买社工服务运用专业的社工手法协助监护工作管理小组开展工作。
第五章 补助标准、申领程序及资金安排
第九条监护补助发放落实“应护尽护”监护机制,监护人履责到位后,在监护周期内所监护的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对该患者的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发放监护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高风险患者监护人给予每年5000元的补助;
(二)高风险患者协助监护人给予每年1000元的补助;
(三)一般风险患者的监护人给予每年2000元的补助;
(四)监护补助由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根据监护工作小组进行年度认定或即时认定的(协助)监护人实际履责时间,计算年度应发补助金额。在一个监护周期(半年)内,监护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月计发,标准为:高风险患者监护人每月417元,协助监护人每月84元;一般患者监护人每月167元。不足1个月的,实际履责天数大于或等于15天,按1个月计发;实际履责天数小于15天,按半个月计发。根据患者病情变化,每半年由精防医生评估调整患者风险等级,对应调整监护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省、市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条监护补助申请申领程序如下:
监护补助每年1月份申请一次(新增患者即时申请),分两次发放。
(一)监护人、协助监护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协助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监护人领取年度监护补助申请表》(见***2),一个患者填写一份表格;详细阅读《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监护人监护责任书》(见***3)后签字确认;并按照患者风险等级领取《佛山市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履责手册》。
1、患者身份证、户口簿(非户籍人口提供居住证)、《佛山市禅城区接受属地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见***4)、第二代残疾人证(持残疾人证者)的原件及复印件;
2、监护人(协助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口提供居住证)、银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经办民警和派出所在《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监护人领取年度监护补助申请表》审核并加具意见,然后交镇(街道)审核;
(三)镇(街道)卫生健康局和综治办审核完,加具审核意见后,送同级公共服务综合事务中心审批;
(四)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审批后,据实发放监护补助;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不予受理通知书》(见***5),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六)监护补助由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统一发放,发放到位后,填报《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监护人补助发放汇总表》(见***6),以及补助发放表盖章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协助)监护人履责情况评估认定
第十一条履责情况评估认定分为“常规评估认定”、和“即时评估认定”2种。
(一)常规评估认定。户籍(居住)地村(居)委会监护工作小组每年分两次对监护人监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认定,每年7月份完成上半年评估,评估通过后发放上半年监护补助;每年12月份完成下半年评估,评估通过后发放下半年监护补助;监护工作小组组长召集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如实评估认定监护人在监护周期内的履责情况和实际履责时间,在《佛山市禅城区监护责任落实年度评估表》(见***7)相应栏目评分并签字。
评估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1、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情况进行认定;
2、社区民警、治安队员对被监护人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
3、精防医生对患者申请精神病药费减免、配合日常随访、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情况以及患者到定点收治医院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认定;
4、民政专干对患者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5、残疾人专职委员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时,是否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6、监护工作小组对(协助)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认定。
(二)即时评估认定。当发生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被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迁出本区的情况时,可进行即时评估认定。具体内容如下:
1、被监护人死亡或户籍(居住)地迁出本区的,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开户***(存折)、《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监护人领取年度监护补助申请表》和《佛山市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履责手册》及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迁移变更表(见***8)、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即时认定与监护补助申领。
2、监护人死亡的,由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凭相关继承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携带《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监护人领取年度监护补助申请表》和《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履责手册》到村(居)委会申请即时评估认定与监护补助申领
3、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的,由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代理书、开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监护人领取年度监护补助申请表》和《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履责手册》到村(居)委会申请即时评估认定与监护补助申领。
发生以上情况时,由村(居)委会即时向监护工作小组提交审核材料,经认定后,按实际监护管理时长在规定的补助发放时间结清监护补助。
评估认定完成后,履责手册等材料应交给村(居)委会存档,作为检查依据。
第十二条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要定期与辖区内申请监护补助的监护人联系,了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及监护人履责情况。督促监护人按时如实填写《佛山市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履责手册》。
第十三条下一年度继续申请补助的,(协助)监护人携《佛山市禅城区接受属地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到村(居)委填写《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协助监护人)领取年度监护补助申请表》即可,无需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四条监护补助及监护责任补偿保险经费纳入区、镇(街道)两级预算安排,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为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停发或不再发放监护补助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整个年度监护补助
(一)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任;
(二)协助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任;
(三)患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肇事肇祸行为。
如出现上述情形的,已发放的监护补助不追回,监护周期内余下的监护补助不再发放;上述三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监护年度起,(协助)监护人可根据第九条规定重新向现居住地村(居)委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停发监护补助的情形
(一)患者享受由政府救助安排住院治疗期间;
(二)患者由政府安排享受残联补助(或政府全额资助)入住托养机构期间;
(三)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期间;
(四)(协助)监护人没有在评估前上交《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履责手册》;
(五)应当按月停发监护补助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监护补助。
如(协助)监护人持续一年及以上时间未交《佛山市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履责手册》,要重新申领补助,须按本办法第九条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不再给予监护补助的情形
(一)患者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区的;
(二)患者死亡;
(三)(协助)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
(四)经精神专科医疗机构鉴定,严重患者已痊愈的。
发生以上四款情形的下月,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根据(协助)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监护补助。
第八章监护责任补偿保险
第十九条监护人每年要利用监护补助积极购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作为监护人履责是否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监护责任补偿保险购买对象分两类:一类为能安排监护人,且监护人已签订《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监护人监护责任书》的患者对象;二类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未落实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意或者不必申领监护补助的情况”的患者对象。
监护责任补偿保险以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将新增患者或需变更监护人的患者名单汇总,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投保汇总表》(见***9),于每月25日之前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增补手续,镇(街道)负担部分在区下拨补助经费中扣除。
投保档次按省、市最新要求为准。
第九章 户籍地(居住地)迁移
第二十条患者实际户籍地(居住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跨镇(街道)迁移,且监护人未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迁出和迁入手续。
(一)迁出:由监护人持身份证、《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协助监护人)领取年度监护补助申请表》和《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履责手册》到原户籍地村(居)委会办理迁出。填写《佛山市禅城区患者户籍(居住)地迁出(入)变更表》后,可申请即时结清补助。
(二)迁入:监护人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持《佛山市禅城区患者户籍(居住)地迁出(入)变更表》,按简易程序到迁入地村(居)委会办理迁入。
简易程序:迁入地村(居)委会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患者户籍(居住)地迁出(入)变更表》、户口簿和已接受迁入地社区精防医生出具的《佛山市禅城区接受属地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参考原户籍地申请的复印件,只改动监护人和患者户籍地信息即可提村(居)委会审核,加快审理进程。审核通过后,按本地情形做好日常联系、常规审查、评估认定及补助发放等工作。
监护人变更时,不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章 监护补助发放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监护补助发放职责分工:
区委政法委: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协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工作推进落实中遇到的困难,督促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到位,将镇(街道)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区卫生健康部门:在本系统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和精防医生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组织精防医生在随访过程中宣讲本办法,指导监护人履行各项监护管理责任;指导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服药救助政策、配合日常随访、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并督促患者参加年度社区精防体检;负责每半年评估调整患者风险等级,并向民政部门报送风险等级调整名单;根据监护补助的发放时间,每半年向民政部门报送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名单。
区公安部门:区公安部门业务科室负责在系统内对派出所、社区民警、治保主任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派出所负责:1.认定在册患者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2.指导社区民警、治保主任对患者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将肇事肇祸情况通报给村(居)委监护工作小组其他成员;3.负责定时向民政部门报送高风险患者名单;4.督促指导监护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宣传落实工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条件的严重患者家庭纳入低保和医疗救助,做好流浪汉乞讨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救助工作;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协助监护人监护补助经费的申请、拨付工作;组织购买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审核各部门意见;将本办法中村(居)委会承担的职责列入村(居)委会工作目录。
财政部门: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相关经费,做好监护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工作。
残联:负责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建设和管理、社区与家庭康复训练服务管理、宣传工作;依自愿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核发残疾证;指导残疾人专职委员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时,是否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团区委:负责建立健全志愿者组织参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帮扶、协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等措施的落实。
宣传部门:负责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正面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规范区内媒体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报道,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的公益宣传。
镇(街道):成立镇(街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管理小组,并指导各村(居)委会成立监护工作小组,指定专人做监护工作小组组长;加强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指导村(居)委会逐一落实患者(协助)监护人,督促(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及时足额发放监护补助并报送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名单;定期将监护补助发放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为患者监护补助发放及购买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并推动有关政策落实。
村(居)委会:制定管控方案,采取必要管控措施,防止失控漏管;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监护责任落实工作台账;确认监护人与协助监护人,协助(协助)监护人向派出所、卫健、民政等部门提交监护补助申请;与(协助)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向监护人发放《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履责手册》;对(协助)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评估认定;协助卫健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体检和随访工作。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涉及监护补助发放工作的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卫健、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助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区残联根据部门职责共同负责解释。如实施期间有上级最新相关办法发布的,则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 佛山市禅城区委政法委员会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
***: 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履责手册.doc
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监护人领取年度监护补助申请表.doc
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监护人监护责任书.doc
佛山市禅城区接受属地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doc
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监护人补助发放汇总表.doc
佛山市禅城区监护责任落实年度评估表.xls
佛山市禅城区被监护人户籍(居住)地迁出(入)变更表.docx
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投保汇总表.xls
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补助流程图.docx
相关解读:《佛山市禅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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