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市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17〕2号),推动我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公平公正,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校服管理模式和职责分工
(一)校服管理模式。顺德区实行市场购买模式,其他各区实行公开招标模式,市直属学校参加禅城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校服公开招标采购和校服生产企业的遴选。
(二)职责分工。我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质监)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总结全市校服管理工作经验,指导各区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区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校校服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质量***和服务,对各校学生校服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格进行校服生产企业登记注册,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加强对校服质量的监督,加强对辖区学生校服中标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合格校服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部署全市校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汇总,并对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校服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校服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规范校服选用和采购工作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以家长和学生作为校服选用的主要参与者,切实做好校服征订意愿收集工作,充分体现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严格规范和监督校服选用和采购过程。为减少重复浪费,校服款式一旦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更改款式,应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
(一)市场购买模式。
以区为整体实行校服一区一款或一区多款,可采取在校服上缝(贴)学校校徽以区分不同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现行的规范确定校服用料质量标准和工艺制作流程。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和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多种校服款式,将校服款式在全区范围内公开,由学校组织家长、学生统一投票后确定本区校服款式。校服款式确定后,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外公告发布用料标准、工艺制作流程和校服款式,同时提供校服样式。各服装生产企业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用料标准、工艺制作流程和校服款式制作和销售校服。鼓励服装实体生产企业设计、生产和销售校服。各服装生产企业可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开设校服专卖店或便利店、小卖部、超市等代为销售校服,方便学生购买。
实行校服市场购买模式的地区,政府部门应理清权责,加强校服市场监管,落实困难学生校服补贴,培育和维持良性竞争的校服市场,可结合实际在充分论证、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改进校服款式;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和企业应推进行业自律,按标准和质量要求生产校服,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学校应完全从校服市场运作的各个环节退出,按照《广东省中小学生校服着装规范(试行)》(粤教后勤〔2016〕2号)的要求,落实教育和引导学生规范着装工作,发挥校服引领校园文化建设和美育教育的作用。
(二)公开招标模式。
为体现校服育人功能,传承学校的教育精神和历史文化,以校服实行 “一校一款”为目标,根据本区情况可实行“一镇一款”或“划片同款”,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搭建平台,统一组织校服生产企业资格标公开采购,组织和引导学校遴选其中一家企业作为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校服遴选工作方案,校服生产企业和款式的选择以家长和学生作为主要参与者。
1.公开招标。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鼓励优质企业良性竞争,方便学校开展校服选用工作的原则确定企业数量(原则上禅城区不少于5家,南海区不少于8家,高明区不少于3家,三水区不少于3家),统一集中公开进行资格标采购,各区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三至四年组织一次校服供应企业资格标招标采购,采购招标公告和采购结果公告同步在佛山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鼓励选择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区创造条件将采购公告同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评标专家在省专家库中选取。为保证校服品质,应严格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确保中标资格供应企业为具备相应的生产规模和服务能力的实体生产企业。
2.组织展示。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获得校服生产资格的企业进行校服现场展示,并鼓励各区探索创新现场展示、视频展示等多种方式,将校服生产企业有关情况信息提供给家长和学生。学校可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新媒体渠道展示各校服企业供应校服的品质保障、售后服务等信息,并通知家长和学生到校服展示现场观看和了解相关信息。校服展示时间应有3-5天,以保证宣传效果。
3.选取代表。现场展示代表由学校组织推荐,或由学校委托家长委员会推荐。代表主要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代表的总人数应按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0%确定。其中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的总人数应不低于所有代表总人数的80%。学生规模较大学校的代表总人数控制在500人以内。
4.厂商说明。在现场展示结束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举办校服生产厂商说明会。学校组织参与投票的代表参加说明会,可采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听取各校服生产厂商介绍各自校服产品情况。生产厂商在说明会中互不听取发言。
5.票选厂商。校服生产厂商说明会结束后,随即开展投票工作,当众统计、公布结果。学校组织上述代表通过投票的方式来确定校服生产企业。
6.结果公示。投票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校服采购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采购年限等信息在学校公示栏、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学校要与中标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制式合同。
7.其他事项。学校应在校服生产厂商说明会之前指定本校具备一定美学、美育知识的相关专业教师对学生开展培训,保证投票学生掌握校服知识及穿着美学常识。选用和采购校服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由学校全部存档备查,同时学校要将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规范选用采购管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为招投标工作夯实基础,吸引合资格、信誉好、质量高的实体生产企业作为我市校服生产供应商。采用公开招标模式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学生校服采购的准入制度,要将企业产品质检合格情况和服务质量作为投标准入资格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最近三年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学生校服生产出现过一次以上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等不及格)或拒检监督抽查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企业,不接受其参与我市学生校服的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对招标人相关要求作出明确承诺。招标单位在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已获取或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生态纺织品认证》的校服生产企业。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要制定全区统一制式合同,明确校服执行标准、工艺流程、价格上限、交货期限、网购和定点供货渠道、去库存机制等事项,同时可根据自身实际规定每家校服供应企业供应校服量不得超过全区校服供应总量一定的份额,以防止形成区域垄断。
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进行地方保护的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
三、加强校服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校服质量标准。
校服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以及国家、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学生服装质量标准和要求,并且直接接触皮肤部分的棉纤维含量标称值夏装不低于60%,冬装不低于40%。学校可根据需要在校服上配置高可视警示性标志。校服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保证校服产品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督促校服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建立索证制度,包括进货凭证、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确保校服采购单位在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学校应建立校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完善档案管理,质检报告、采购合同、验收登记、资料凭证归档齐全,以备查验。
(二)加强校服质量检查。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下称“质检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供应企业必须按照检测要求将各批次校服的成品送质检机构按相关标准全面检测;学校校服管理负责人在接收校服时查看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未经成品验收合格的校服,坚决不能发放学生穿着。校服验收分别由验收责任人和学生对校服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校服有无污损、起毛球、缝合是否牢固、有无异味、规格尺寸是否严重偏差、洗涤时是否脱色严重等质量问题。一旦发现质量异常,学校要立即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停止销售及主动收回不合格校服,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
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校服产品的质量监督,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质量检查,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做好校服抽检工作(在生产企业抽查的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件/条/套,在校服生产企业的销售点以及学校校服库存抽查的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检查结束后对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予以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应采用“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强对校服成品的质量监管,要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指导,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
(三)建立监督惩处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的情况,依法查处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加强教育行政部门、采购单位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名单,由教育行政部门向采购单位予以警示通报,由教育行政部门或采购单位约谈校服供应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校服选用和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12345、12315投诉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及时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服生产企业服务评价机制、制约机制和淘汰机制,并将企业日常监管情况作为招标评审的重要依据,实行“一地失信,全市受限”。
四、加强校服式样设计和发展保障
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款式设计,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校服款式设计、使用应深入论证,在与家长代表(或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学校应健全校服款式评议制度、校服选用款式方案,做到校服款式更换提议、讨论、选款、结果确定等各环节书面记录留痕。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学校校服选款、改款、遴选生产企业等的宣传与指导,款式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校服保障,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中标的校服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向学校的贫困学生无偿提供校服,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助学生校服。
五、建立校服工作联动机制
中小学生校服工作涉及环节多,需要多部门配合,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负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要强化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工合作、务求实效。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保障校服品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订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校服企业遴选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各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商、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工作。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参照执行。鼓励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学生校(园)服,或在本市中标的供应商中采购学生校(园)服。没有参加区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学生校服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采购完成后,要把采购合同和质检机构出具的每批次校服的检验合格报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学生校服和幼儿园园服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本意见自2018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生服装质量管理的通知》(佛教财〔2013〕6号)已到期,予以废止。《佛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佛教财〔2013〕28号)、《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生装集中招标采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佛教财〔2004〕24号)中与本意见冲突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