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公安局智能交通系统第一期项目的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澄清通知书
各供应商:
贵单位在我中心领取的SCG2010040-汕头市公安局智能交通系统第一期项目的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因有供应商提出询问的原因,根据采购人的意见作如下澄清和更正:
一、关于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
一、联合体各方关系:
(甲公司全称) 、 (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甲公司全称)、(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作为联合体成员,若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联合体由联合体共同授权人员负责与招标采购单位联系。
2.联合体投标工作由联合体共同负责,由联合体各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
修改为:
一、联合体各方关系:
(甲公司全称) 、 (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甲公司全称)为联合体牵头方,(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作为联合体成员,若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联合体由联合体共同授权人员负责与招标采购单位联系。
2.联合体投标工作由联合体共同负责,(甲公司全称)作为联合体牵头方负责本次招投标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
二、关于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16.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正(RMB:31,000元)。”
修改为:“16.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正(RMB:310,000元)。”
三、招标文件中:
“23.4.1 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投标:……
7)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没有提供制造商有效的授权书的;……”
修改为:删除该条款,后续条款的序号相应修改。
四、招标文件中:
“附表:代理授权书”删除。
五、招标文件中:
“15.1投标人必须提供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核过的财务报告(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一、投标人情况介绍表” “3) 投标人必须提供近三年经中介机构审核过的财务报告(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修改为:
“15.1投标人必须提供2008~2009年度经中介机构审核过的财务报告(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及“3) 投标人必须提供2008~2009年度经中介机构审核过的财务报告(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更正文件有矛盾的地方,以本更正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在收到本更正文件后,按照新的要求参加投标。
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江先生、黄先生
电话:0754-88179796
传真:0754-88179795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首层西侧
邮编:515041
开户行:建行汕头市分行财政大楼办事处
帐号:4400***********00030
采购人联系人:罗先生
电话:0754-889***357
传真:0754-889***357
联系地址:汕头市黄河路88号
邮编:515041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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