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14年4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我市环保部门将于2014年9月1日起统一启用《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及相关申请表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4、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5、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6、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二、取消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根据《办法》要求,我市从2014年9月1日正式取消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到我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换证手续。
三、各排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发证范围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限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补办。排污单位逾期未办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将依照《办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办理地点
市管企业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办理,地址: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北楼汕头行政服务中心3楼西厅,联系电话:88489831。
区县管企业到所属区县环保局(分局)办理。金平环保分局联系电话:88979045;龙湖环保分局联系电话:88267420;濠江区城环局联系电话:87380339-802;澄海区环保局联系电话:85886153;潮阳区环保局联系电话:83835872;潮南环保局联系电话:87921635;南澳县环保局联系电话:86802661;高新区环保局联系电话:88362525;保税区环保局联系电话:83590165。
排污许可证办事指南以及相关申请表格请到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stepb.gov.cn)。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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