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汕府〔2010〕122号
为确保我市公共安全、航空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分别由工商、公安、城管、民航、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民航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要主动做好教育宣传、劝阻制止等工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有权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城市综合管理局1231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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