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法规级别:
发 文 号:福府办〔2007〕16号
信息索取号:
/2007-7380233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对口扶持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安排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口扶持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即扶贫资金。
三、资金管理
第三条 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是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在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共同负责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
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口扶持项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研究和考察,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组织协调与对口帮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对口扶持项目管理责任书;协调帮扶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对已扶持的项目开展资金使用审计及进行绩效评估。福田区委区政府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和资金绩效评估。
区财政局负责办理对口扶持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并实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逐年递增5%的比例安排。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当年资金投放情况书面报市对口办备案,同时报福田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四、扶持范围
第五条 对口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区对口扶持地区和部分友好帮扶地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对口帮扶工作要求,用于支持被帮扶地区的教育、卫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救灾解困、引水通路、农民安居、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
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对其他地区、项目、用途的支持。
第六条 凡下述情况,不得申请使用对口扶持专项资金:
(一)扶持项目有不真实情况,可能会发生资金挪用、浪费的;
(二)扶持项目有不可行情况或风险较大,可能会发生决策错误的;
(三)项目不符合环保及循环经济发展有关要求的,不予扶持;
(四)其他不适用于对口扶持资金扶持的项目。
五、申请办法
第七条 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对口扶持地区县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总投资规模、资金缺口规模、实施和完成时间、工程进度要求和投资进度要求、项目建成效果预测等),必要时还应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
六、审批程序
第八条 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在接到对口帮扶地区县级政府项目申请后,组织与项目有关的区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或实地考察,并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
第九条 对口扶持专项资金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实行公示制度。经研究拟作安排的项目,在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在公示期内没有收到投诉的,方可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对口扶持项目,区财政局根据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福田区对口扶持专项资金拨付通知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协调对口扶持地区政府,签订《福田区对口扶持项目管理责任书》。责任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投放项目的名称、投放规模、投放进度,工程进度和完成时间;
(二)福田区政府和对口扶持地区县政府双方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方面的责任;
(三)对口扶持地区政府承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合理安排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支付到位、使用安全,并发挥最大效益;承担资金使用审计和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不宜批准的项目,报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方,并做好后续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对口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疏于职守,自觉做到三公开两监督:项目公开、资金使用公开、效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违者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2日发布实施的《深圳市福田区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4〕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