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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20〕19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8日发表  

ZFGS-2020-02

珠府〔2020〕1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有关部署,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学校(指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下同)优质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文)精神,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选好管好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扎实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二、实施分类管理

  (二)落实分类管理政策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规范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政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区域实际,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报送同级教育、财政、价格部门;非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及评定等级自主确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收费标准应在学年内保持稳定。

  (三)建立平稳过渡机制

  各民办学校主管单位要认真指导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开展资产清查、清算和章程修订工作,平稳有序实行分类管理。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清查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等财产权属,完善用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换发办学许可证,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注销手续,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民办学校,非义务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清算后应进行资产剥离,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后分别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学校资产剥离时,应当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学校的办学需要。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地上有合法建筑物且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地价管理规定补缴地价。土地出让金可在规定限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按规定支付分期利息。

  (四)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资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人申请,综合考虑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因素,按照“一校一策”原则,给予出资者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补偿或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中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将从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具体办法由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决议,报审批机关同意。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资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三、创新办学体制

  (五)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市的统一规划部署,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对各层次民办教育资源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增加学位供给。由教育、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制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在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增设限制条件。

  (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支持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联盟等多种办学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以协议托管等形式,在不改变所有制和明确各方责权利的前提下,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学校;租赁场地办学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租赁期不少于12年,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七)拓宽办学筹融资渠道

  政府可通过通过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举办学校、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民办教育类公益基金,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支持。鼓励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设立学校发展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进行募集资金,但不得向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家长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四、加大政策支持

  (八)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在市的统一规划部署下,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资助体系,优先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竞争性财政支持政策。在“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民办教育发展方向扶持资金,支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壮大。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设立区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对民办学校的补贴项目、对象、标准和用途等奖补内容。完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制定向优质民办学校购买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办法,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九)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市的做法,在分配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新建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用地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规划中优先安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申请人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只有一个申请人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用地除外),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重新依法供应,并根据相应规定对原受让方给予相应补偿。

  凡出租政府、国有资产、村(居)集体性质物业用于学校办学的,合同期满后要求继续用于办学的,可按程序与出租方采取协商形式优先享受续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先享受续租优惠政策,在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30%,公办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在园幼儿人数占比)达到50%之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十)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符合规定的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交换行为的,免除办理过户手续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其城市配套费、建设费、人防费等相关费用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一)完善学校法人治理

  依法完善民办学校章程管理,切实发挥章程在办学治校中的作用,要以章程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民办学校的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提前公告,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中包括社会公众代表,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理)事。监事(会)应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只设1—2名监事。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和监事(会)沟通协商机制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十二)保障各方权益

  保障受教育者权益。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对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优秀学生进行资助及奖励。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至下一周期使用。

  保障教职工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各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市的做法,采取政府补贴、费用优惠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障教师待遇,在师资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倾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在市的统一规划部署下,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专业机构的作用,设立民办教育人才培养专项计划,不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交流挂职、支教,挂职或支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挂职或支教期间其原有的职级待遇、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完善民办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其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

  保障举办者权益和依法自主办学。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校本课程,自主设置课程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支持民办学校与国(境)外知名教育机构开展校际交流,引进先进办学理念、管理机制和教育资源。

  (十三)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应落实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报备制度,每个会计年度开展财务审计,按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民办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信息强制公开和违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强化财务监督,有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要确保资金的使用绩效。

  (十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珠海市民办教育分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要参照市里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4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15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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