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出台引荐人最高可获百万奖励
引荐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引荐人有望获得100万元奖励,而年度对斗门区有一定数额直接经济贡献的总部企业,也将得到相应百分比的奖励。6日,记者从斗门区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斗门区设立总部,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根据《珠海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斗门区制定了《斗门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并于即日起施行。
新设总部将享45%奖励
《办法》对总部企业有严格的认定,即在斗门区设立,对一定区域内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企业,并在斗门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生产型企业,占用本区资源极少,属于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高端服务业职能型总部和其他服务业职能型总部3类。《办法》对这3类总部企业有不同要求的认定。例如,对经认定的新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高端服务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前3年分别按其对本区的年度直接经济贡献的45%给予奖励,3年后参照现有企业的奖励标准执行;对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高端服务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区外的业务对本区的年度直接经济贡献的45%给予奖励。
此外,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现有其他服务业职能型总部企业,该企业区外业务对本区的年度直接经济贡献为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其35%额度安排奖励资金;该企业区外业务对本区的年度直接经济贡献为2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其额度40%安排奖励资金;该企业区外业务对本区的年度直接经济贡献为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45%额度安排奖励资金。
引荐人最高可获百万奖励
为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引进总部企业,斗门区对总部企业引荐人将给予奖励,最高可获100万元。《办法》规定,引进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自然人、机构或企业法人(斗门区财政供给的在职干部、职工除外)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引荐人。
此外,总部企业引荐人应先凭企业注册所在地镇街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认定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到斗门区投资促进局登记备案。待总部企业认定后1个月内,总部企业引荐人到区投资促进局申领《斗门区总部企业引荐人认定书》,办理认定手续。
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对按认定的总部企业引荐人,按该总部企业第一年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镇街支付,其中区直属总部企业的引荐人的奖励由区财政支付。若企业所在地镇街与总部企业引荐人签订了招商代理协议的,且协议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高出奖励标准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镇街另行支付。奖励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总部企业引荐人凭《斗门区总部企业引荐人认定书》和所引进企业已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至区投资促进局核定奖励金额,再到区财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区投资促进局负责提供《斗门区总部企业引荐人奖励申请表》,由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对于手续完备的申请,区投资促进、财政部门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总部企业引荐人凭区财政部门的核准意见到各实施单位兑现奖励金。(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