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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8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26日发表  


长宁县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4〕第8号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2014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4〕1138号)文件精神,长宁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竹海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成果进行复核,拟订了《长宁县2014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竹海镇新生村5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长宁县2014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竹海镇新生村5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等情况(见***)。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及支付方式(见***)。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见***)。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见***)。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发布三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长宁县2014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竹海镇新生村5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长宁县2014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竹海镇新生村5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长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2月6日




***:

长宁县2014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竹海镇新生村5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加快乡镇建设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川府土[2014] 1138号批准文件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竹海镇新生村5组,共征收土地8.8407公顷,其中:耕地4.3369公顷,园地0.3627,林地1.8781公顷,其他农用地0.7601公顷,建设用地1.5029公顷。

具体需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以勘测定界成果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本项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按31900元/亩计算,征地补偿均按照耕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统一按2000元/亩的标准补偿。

(三)林木补偿

林木补偿包括:零星林木和成片林木、花卉、苗圃等的补偿标准。(见附表1-1、1-2)

(四)房屋拆迁补偿

1.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丈量

(1)无阁楼的平房,按房屋滴水(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楼房和有阁楼平房,以房屋外墙包边分层测算建筑面积。楼层(含阁楼)层高高于2.2m的,按实计算;层高不足2.2m的,折半计算面积。

(3)无屋顶或尚未封顶的建筑物,按围墙计算。

2.共住于一栋房屋的多个单独立户(公安部门已建立了户籍档案并分别核发了户口薄)的拆迁户,凡未按分户实得房屋部分完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该栋房屋应当依法确认为居住其间的所有人员共同共有。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由该栋房屋的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或共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领取和代管。共同共有人有明确分配方案的,可按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户或共有人。

3.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2)。

4.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表3).

(五)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4)

(六)下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1.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2.《长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6号)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果林竹木,抢插的花草和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

3.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但批准文件上载明不予补偿的地上建(构)筑物;

4.按照农房宅基地政策,农房迁建后,原宅基地上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构筑物和相关设备设施;

5.天然野生杂丛。

三、被拆迁户住房安置

(一)享受住房安置的条件

1.房屋在征地划定红线范围内,持有与该房屋相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宅基证)及有效证明材料的拆迁户为住房安置户。

2.截止于《长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6号)发布之日,被拆迁户在征地封户时锁定的在册农业人员为住房安置人员;因下列情形,住房安置户未登记在册的直系家属成员,视为住房安置人员,纳入安置范畴:

(1)以前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而农转非,但未进行住房安置的,且仍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集体公房等政策性保障用房)的人员;

(2)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就应征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生;

(4)正在服刑或劳教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无直系血缘关系、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不予安置。

4.坚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的法定原则。

同一拆迁户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外的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安置;

同一拆迁户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所有房屋均需拆迁的,合并计算房屋面积,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不重复安置。

(二)住房安置

1.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采取全货币安置方式和个人择基自建两种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安置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全货币安置。以户为单位核定安置人员,按30㎡/人,3200元/㎡,即96000元/人的标准,发放购房安置费,其家庭成员不再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权利。

安置户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在长宁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置住房的,可持有效的购房权属证明,领取30㎡/人,600元/㎡,即18000元/人的县城购房补贴;除长宁镇外,在长宁县其它乡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购置住房的,可持有效的购房权属证明,领取30㎡/人,150元/㎡,即4500元/人的城镇购房补贴。

有效的购房权属证明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房管处备案的正式的购房合同。

(2)个人择基自建。住房安置以户为单位,按规定核定其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面积按30㎡/人的标准核定,人员不足3人的户按3人核定;4人的户按4人计算;人员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核定。由住房安置户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

征地部门按核定的住房安置宅基地面积,给予住房安置户300元/㎡的建房补助,即:3人及3人以下的户,核定宅基地面积90 m2,建房补助费27000元;4人的户,核定宅基地面积120㎡,建房补助费36000元;5人及5人以上的户,核定宅基地面积150㎡,建房补助费45000元。

选择个人择基自建安置的拆迁户,选址新建住房的位置不得在竹海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2.搬家补助

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住房拆迁户,将房屋腾空并完结移交拆除手续时,一次性发给2000元/户的搬家补助。

3.过渡期租房补贴

本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住房拆迁户,自被拆迁房屋腾空并完结移交拆除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按120元/人/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共计1440元/人的过渡期租房补贴。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的人员安置

(一)安置人员条件

安置人员指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截止于项目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征地封户锁定的在册人员之外的下列人员,纳入安置人员范畴:

1.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生;

3.正在服刑或劳教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无直系血缘关系、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不予安置。

(二)人员安置方式

本次征地原则上以农转非安置为主。

1.农转非的条件:自愿放弃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农村居民身份转化为城镇居民身份的安置人员。

2.本次征地涉及可农转非安置名额依据实际征收耕地面积和人均耕地计算,具体人员名单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各村民小组内部自行产生,农转非人员名单经村、镇审查、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定。

3.农转非人员名单(附个人信息资料),由县国土资源局抄送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参保费用并按规定完善参保手续。

自公安机关办理完结农转非手续之日起,农转非安置人员农村居民身份变更为城镇居民身份,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与此同时,农转非安置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

因结婚迁入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在原籍已享受过安置的,不予安置。

4.安置类别:

农转非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分为养老安置、就业安置和幼抚安置三种安置类别。

(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养老安置对象;

(2)男满16未满60周岁、女满16未满55周岁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农转非人员,为就业安置对象;

(3)16周岁以下人员,为幼抚安置对象;

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视为幼抚安置对象。

安置人员的年龄,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5.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农转非安置人员,可依照《长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政策规定领取社会保险金。

农转非安置人员在农转非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依照现行的社保政策,完善相关手续。

6.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转非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也可享受城镇再就业人员(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7.就业补助

(1)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人员,按《长宁县农转非安置人员就业补助金标准》(见附表5)给付就业补助费后,由其自主择业。

(2)符合养老安置条件的人员,按照《长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保险费用。

(3)符合幼抚安置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生活教育补助费34600元。

若被安置人员自愿放弃农转非安置,可实行农业安置,由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五、奖励政策

(一)凡在长宁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告知的协议签订截止日期前15日腾空并将被拆迁房屋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的,给予60元/m2的提前搬家奖励费;

凡在长宁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告知的协议签订截止日期前1日至前15日腾空并将被拆迁房屋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的,给予2000元/户的提前搬家奖励;

逾期未腾空并将被拆迁房屋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的,不予奖励。

(二)迁坟奖励

凡在迁坟公告发布的搬迁时间前将坟墓迁出征地划定红线范围的,给予1500元/座的提前迁坟奖励;逾期未迁的,不予奖励。

六、其它事项

(一)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就业补助金、生活教育补助除外)由长宁县国土资源局预拨给竹海镇人民政府,由竹海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进行结算并补偿兑现到位。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长宁县2014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竹海镇新生村5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三)本方案由长宁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协议签订及征地资金补偿兑现由竹海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

七、本方案由长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附表1-1)

2.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附表1-2)

3.房屋重置价标准表(附表2)

4.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附表3)

5.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附表4)

6.长宁县农转非安置人员就业补助金标准表(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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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21:50:5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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