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推行房开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实行区域管理 纳入产权登记 严明处罚措施
我市推行房开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从今年开始,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该制度按照区域管理的原则,明细了竣工备案验收的内容,公开了验收程序、时限和处罚措施。这是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内容。
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区域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直管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其余各县区(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规划、城管、公安消防、环保、邮政、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明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综合验收备案的主体责任单位,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进行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用途、容积率等使用土地;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建设;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验收标准;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完毕;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等9项内容。
严明备案时限及相应措施。开发企业自所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综合验收备案,提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资料。逾期不办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至5%的罚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查验备案材料、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凡未经综合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开发项目,不予办理房屋、基础设施及配套公用设施的产权登记及移交手续。同时,对开发企业在申请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其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还将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特约记者 李炳忠 通讯员 田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