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分局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与审查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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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5日发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廉政监督,区环保分局实施案件调查与审查分离制度。
一、局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领导批办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按办案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二、案件调查结束后,环境监察机构调查人员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提出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报局法宣办审查,由法规科经集体讨论决定,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确认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对较大数额罚款或责令停产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由环保局作出,处罚法律文书办理由局法宣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由环境监察机构负责。
四、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该局组织审议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并给予书面答复;对提出听证要求的,应依法组织听证。(胡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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