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组织做好2009年度中心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东房发〔2009〕81号
东营区房产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中心城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城市居民个人:
根据国家、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东政办发〔2009〕21号)及《东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东民〔2009〕6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2009年省下达我市廉租住房工作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便民实事任务要求,现就组织做好中心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一)保障原则。坚持低保家庭应保尽保的原则;坚持立足实际,先急后缓,稳步扩大保障范围的原则;坚持市区联动、分级负责、同步推进的原则。
(二)保障计划。2009年中心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为:
市级,货币补贴1200户;实物配租,房源为新建400套市直廉租住房及部分腾空旧廉租住房。东营区,货币补贴120户,实物配租130套(新建)。
(三)申报条件。中心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2008年7月1日之前取得城镇常驻居民户口,人均年收入低于9743.5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下。年满35周岁单身无房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四)提报材料。申请中心城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2)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许可证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孤老、残疾等证明或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审核程序。
1、申请家庭户主或由户主所在单位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东营市中心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一式六份)。
2、所属主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0月15日前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于10月19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7日后,应当及时对申请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于10月26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房管部门。
4、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于11月2日前转同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5、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后于11月16日前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区公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户口、成员身份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于11月16日前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6、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将其相关申请材料连同《东营市中心城廉租住房申报情况汇总表》(纸质及EXCEL格式)于11月20日前报市住宅发展中心(地址:登州路8号中心公建202房间,电话:8075150,邮箱:dyfcjzfbz@163.com)统一审查备案。
7、市、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8、市、区房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或工作分工,确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保障对象。
(六)资格确定。市、区房管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的保障申请形式,按照先低保后其他、先孤老残疾后一般人员的原则,以抽签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保障资格及次序;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家庭供应。
由市、区两级按照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分形式按次序对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实施保障。
取得保障资格家庭多于年度同类保障计划数量的,下次保障时优先从剩余部分中依次组织实施。
(七)保障实施。准予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凭保障证按照隶属关系与相应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准予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先凭保障证按照隶属关系与相应房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再根据需要到市场上选择适当住房,并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报房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房管部门审核意见,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划入房屋出租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八)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执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户保障面积按最低2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确定。租金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享受实物配租的,住房面积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廉租住房保障复核工作
根据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决定对2008年度享受中心城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
(一)提报材料。申请中心城廉租住房保障复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东营市中心城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复核表》;
2、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存折;
3、现在他处居住的家庭提供所居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孤老、烈属、残疾等证明;
5、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6份,其他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
(二)复核程序。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审核程序。
三、有关条件认定
(一)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发放的户口簿,实行一户一簿认定。对已领取结婚证书而户口落在父母家庭户内的夫妻,按分户认定。对无配偶、子女的单身人员且年龄35岁以上的,按一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认定。户口簿上所载明的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随居父母计入家庭人口。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出的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户口在本市,但现在他地工作或长期居住的成年人以及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无房户认定。家庭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暂住非住宅房屋、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以市场价承租私有住房的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面积认定。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属阁楼、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
四、有关事项
(一)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尚未购买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已破产、倒闭国有、集体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重要公共服务职责,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确保中心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社区要将相关事项通知到每个符合申请条件和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申请人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禁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住房保障;凡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住房保障的,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东营市房管局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