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每立方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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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日前,我县下发《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自8月1日用水起,将我县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1元/立方米调整为1.2元/立方米。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和淄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确定将我县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予以调整。 (田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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