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漏水谁买单
陈先生咨询:我在县城租了一套住房,租金为每月300元,租期为两年。就在我搬进去不久,房主听到有人出租金更高,就要求我搬走,遭到我的拒绝。因房屋年久失修,屋顶漏雨严重。几个月后,天降大雨,致使我的部分家具被雨淋坏。我找到房主,要求其维修房屋。但房主说当时租房的现状就是这样,不愿意住可以搬走。我想询问一下此问题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房屋是因自然原因损害,如无特别约定,出租方有义务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据此,房主有义务将房屋修理好。同时,房主提出解除合同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