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九)
【案件来源】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商场花268元购买了一条双层羊驼绒保暖女裤,在改制裤腿时直观感觉里面填充物不像羊驼绒,而是化纤物,与合格证上标注的100%羊驼绒不符。李先生找到商场,商场以该商品从厂家出货到商场销售都有完整的进出货记录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货并赔偿的要求。消费者遂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受理单位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双方确认了购买事实,消费者提供了购买凭证及商品标注,商家出示了进货台帐。双方均坚持自己的主张不让步。因此约定通过质量鉴定来明确商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鉴定结果表明保暖女裤的填充物羊驼绒只占56%,与其合格证上标注的“100%羊驼绒”严重不符。面对此结果,商家不认为自己存在欺诈行为,存在欺诈也是厂家的问题,赔偿应由厂家承担。工作人员指出根据谁经销谁负责原则,消费者的诉求应由商家先行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场为消费者退货并赔偿804元。对于商场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商品的成分标注与实物严重不符,故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应当获得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
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消费者对于购买的商品享有知情权,而经营者对于售出的商品负有真实信息告知义务。如果以商品说明书的形式表明该保暖裤的材料为“羊驼绒”,则应当保证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在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时,销售者应当先行向消费者承担责任,无理由进行推脱。销售者可以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再向厂家追偿。
审核人: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