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路街道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平凉路街道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街道所属公共设施管理,进一步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集约利用与规范使用,根据《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杨府办发[201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公共设施主要是通过建设、购置、调配、租赁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产权或使用权,用于履行政府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房屋、建筑、场所(包括临时建筑)。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公共设施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购置、登记、使用、处置等环节。基本原则是统筹布局、民生优先、符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将辖区公共设施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四条(主体职责)
公共设施的使用部门作为管理主体,负责使用环节的各项职责,确保设施安全、有效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规划、建设、登记)
1、由社区党建办、管理办、服务办、平安办、自治办、文化办、人才办等会同街道党政办参与区有关部门针对本街道辖区内新建地块的公建配套用房、办公业务用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为老服务、社区服务、城市服务等公共设施配置前期规划。
2、新建公共设施,由建设项目申报部门牵头负责提出方案,按照《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3、由党政办负责办理公共设施产证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调配、租赁)
1、公共设施调配、租赁应遵循公益性、适配性、有效性、规范性原则。
2、租赁管理。街道公共设施的出租、租入,由使用部门根据党工委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报主任办公会或党工委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街道党政办会同申请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原则,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报区公共设施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3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3000平方米的报区公共设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实施;不足300平方米的报区公共设施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合同管理。街道公共设施的出租、租入经批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至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租金管理)
委托居委会管理的公共设施租金由各所属居委会负责收缴并及时上缴财务,街道党政办做好租金收入备案工作,做到应收尽收。租金收入应依法上缴国库,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不得截留。
第八条(处置管理)
公共设施如因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因素不再具备继续使用价值或不宜继续用于原定功能的,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后,由街道党政办报区公共设施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处置手续,并及时上缴处置资金。
第九条(信息化管理)
由街道党政办负责对房屋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并根据区公共设施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更新维护区公共设施管理系统。
第十条(监督检查)
由街道纪检监察室牵头负责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平凉路街道办事处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