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城管合庆中队擅自取用地表水违规企业领罚单
7月底,合庆城管中队接到镇河道办反映,在龙东大道汇庆路路口西南角合庆港内发现有擅自取水现象。队员立即赶到现场,合庆港岸边确有两根管道伸入港内取水,队员现场查看“按管索骥”,以及进一步向河道办核实,该处是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一个顶管工程项目,伸向河道的两根管子是为了取水清理管孔内的淤泥砂石,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取水手续。
在后续的调查谈话中,涉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某表示一时觉得取水方便,也不要成本,没想却是大量消耗了全民所有河道内的水资源,给河道内水资源缺乏、地面沉降、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带来了极大隐患。经过队员的宣传教育,该公司第一时间按要求完成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取水量确实无法取证的情况下,以较大取水管管径大小作为裁量因素,同时鉴于该案件存在着“取水设施有两套以上的”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取水时间未满三个月的”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情况,中队做出了“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表示愿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贪占便宜吃大亏,合法取水守底线。合庆城管中队温情提示: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资源的保护,我们每一个人必须要严格遵守,否则,一旦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小常识:
1、违法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处罚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