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井研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井研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井研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50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3月17日。
(四)批准用途:井研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位置:周坡镇周坡村1组、研城街道高坡村4组、马踏镇马踏村8组。
(二)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为3.1589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3.0927公顷、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0662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井研县土地征收及临时用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井府规〔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井研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井府发〔2020〕5号)和《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井研县土地征收及临时用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井府规〔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照《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井研县土地征收及临时用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井府规〔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的时间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周坡镇人民政府、马踏镇人民政府和研城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依法组织实施。
五、公告方式和时间
本公告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公告栏,同时在井研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三十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