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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随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3年03月18日发表  

为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营造宜居宜业环境,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随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4月15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万骞

联系电话:0722—3222292

电子邮箱:313133402@qq.com

传  真:0722—3318667

联系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16号,邮编:441300

附:《随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3日

随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营造宜居宜业环境,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1〕19号)和《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随政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根据各类人才的不同需求,打造以销售型、租赁型、市场型三类人才公寓为主体的随州人才公寓体系,分层分类做好引进人才住房安居保障。

第三条 本市城区(曾都区、随州高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筹集、租售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租住对象资格审核、出售对象资格认定、租金补贴资金筹措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筹集、保障对象房产核查、配租等工作;出租单位负责办理入住、后期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可采取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配建等多种方式筹集人才公寓,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集中建设人才公寓,其中企业自建人才公寓的,完善生活配套设施,企业属地政府待每个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10万元奖励。人才公寓供给渠道、项目审核认定流程、支持政策可参照《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2〕22号)执行。

第六条  人才公寓可进行适当装修,配备空调、电视、床、桌椅、热水器等生活设施。

第七条 可选取一批环境好、价格优的酒店宾馆签订服务协议,在签约服务期内授予“随州市人才公寓签约定点酒店(宾馆)”牌子,作为定点市场型人才公寓,发放人才住宿券,相关人才凭住宿券到定点酒店宾馆优惠住宿。该类人才公寓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集中提出入住申请,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主要面向来随短期服务的各类专家人才等。

第三章  租售管理

第八条人才公寓申请对象分为以下层次:

(一)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

(二)B类:省级领军人才;

(三)C类:其他高层次人才;

(四)D类:重点储备人才。

具体分类标准按照炎帝人才支持计划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引进单位招录、任职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工作(项目)协议;

(二)在工作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

第十条人才公寓申请应提交或审核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准入条件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委组织部或由市委组织部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步将承租需求情况抄送至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配租可由承租人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空置房源情况自主选择。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原则上期限不低于1年,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四条租赁性人才公寓租金综合参考随政办发〔2022〕22号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标准和市场价格确定。租金分别由人才引进企业属地政府承担30%、用人单位承担30%、承租人承担40%,其中A、B类人才可免租金入住3年。定点市场型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按照政府协议价执行,租金由人才引进企业属地政府承担,但每年累计不超过30天。房源不足时,人才引进企业属地政府按企业引进博士或者正高级职称人才每年1.2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才每年0.96万元、本科或中级职称人才每年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其中租赁补贴和政府承担租金部分最长期限为3年。

第十五条  采取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租赁满3-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承租人及用人单位缴纳的租金部分,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首次购买人才公寓共有产权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0%。其中共有产权的出售、登记、使用管理可参照《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随建〔2022〕5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十六条  可售型人才公寓销售基准价可参照随政办发〔2022〕22号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基准价定价标准执行。支持人才在我市购房定居,企业引进人才首次在随州境内购买住房的,属地政府按博士或正高级职称5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3万元、本科或中级职称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人才公寓:

(一)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的,或续租期满的;

(二)承租人本人或配偶已经在工作地购买自有住房或已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三)因工作发生变动,调离(包括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本市的;

(四)在人才公寓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相关申报资料经查实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在人才公寓居住的;

(七)将人才公寓转租、转借,改变人才公寓性质、用途,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八)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不符合人才公寓保障标准应腾退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的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执行。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由出租单位负责后期运营管理,出租单位可采取托管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运营机构实施。运营管理可参照《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实施机构应加强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监督,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或者资料;

(二)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人才公寓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对违反人才公寓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检查,如实提供与人才公寓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二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使用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买卖、赠与房屋产权份额;

(二)未经产权人同意,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

(三)违反《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人才公寓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出租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人才公寓等情况的,不符合支持政策享受条件的,通知税务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人才公寓税收支持政策,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人才公寓的,出租单位应随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协助他人骗取人才公寓资格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县、市、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有关人才公寓政策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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