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贯彻实施〈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指导意见听证总人数不得少于8人
30日,市法制局公布了《关于贯彻实施〈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进一步全面梳理听证的各个环节,细化了相关规定,使《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三类事项强制听证
该《意见》对此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要求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三类属于强制性听证事项。
而另外两类是否听证则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分别是,草拟法规、规章、规范性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每年公布听证目录
《意见》指出,各行政机关应当负责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组织编制、更新调整、公布实施等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由牵头的行政机关组织编制、更新调整、公布实施,有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科学安排,凡列入听证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对未纳入听证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听证。每年的6月30日,是各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的最后期限。
严格遵守听证程序
《意见》规定,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数量,但总人数不得少于8人,且其中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听证参加人的四分之一。听证报名人数较多的,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抽签方式。
记者了解到,从目前我市举办的多场听证会的实施情况来看,各行政机关在听证流程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虽然办法对听证程序作了专章规定,但市法制局依然制定了《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流程》,进一步细化了听证会实施的各个细节,方便行政机关遵照执行。
科学运用听证报告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听证报告。”《意见》指出,听证报告主要包括组织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基本情况、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建议及其依据理由、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各方意见的分析及处理建议,等等。
《意见》要求,行政决策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向听证参加人反馈。行政决策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明确反对出台行政决策的,行政决策机关应当对该行政决策进行进一步论证。(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