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送达参保人陈习准社会保险
陈习准:
我中心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穗南社保追字〔2022〕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请你退回剩余不应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人民币979.27元。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中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决定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退回979.27元的义务。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后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有异议,请于3 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穗南社保追字〔2022〕23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