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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20日发表  

   

为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恶意重复上访,或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上访,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信访人的信访诉求虽有合理成分,但其要求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为达到以访施压目的,不接受合理解决方案,采取缠访、闹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等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教育和管理,聚集扰乱单位办公秩序、公共秩序和信访场所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执法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接访场所等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反复缠访、闹访、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披麻戴孝、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等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九)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伤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一)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或者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恐吓、***、拦截、追逐、殴打、围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十三)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索要公私财物,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或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或组织、资助、协助他人缠访、闹访,或以代理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三、涉及的常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使用***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一)到市赴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教唆、胁迫、诱骗信访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告发布后,任何人不得以信访、维权的名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组织、策划、煽动、带头闹事的不法人员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

济南市莱芜区信访局

济南市莱芜区司法局

2022年8月11日


   

编辑:孙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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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11:52:3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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