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办理须知
预审& 材料搜集
停保、注销欠费:养老& 医保/ 居民医保
⑴社保关系的对应、所有险种是否停保。
⑵养老保险缴费终止时间为死亡事件当月。参保人员死亡时间和养老账户终止时间不一致的,
应先将其死亡时间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付,再办理一次性养老待遇核定。
2、申报所需材料:死亡者死亡证、身份证、户口; 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活期存折(复印件上注明: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6位数行号)、遗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派出所/社区出具的关系证明),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死者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的,需去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户籍地参保证明、死亡待遇享受证明。
注意: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了丧抚费,则应出具相关证明(比如《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一次性待遇审核表》的复印件、扫描件等)。在武汉这边只办理退保(个人账户)。
养老缴费<180个月,且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需带其人事档案核准视同缴费月数。
4、受益人的***/存折:必须是武汉开的卡/折,外地的不行。邮政储蓄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
注意:确认开户行全称和6位数行号。开户行名称:XX银行武汉XX支行
5、遗属关系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6、已办理工伤死亡并领取了工伤死亡待遇的人员,养老保险只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包括一次性待遇核定和一次性待遇重新核定。
未领取工伤死亡待遇的在职死亡人员,可先办理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业务,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个人账户、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死亡待遇,待工伤保险核定及发放其工伤死亡待遇时,必须从中扣减已支付的养老保险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将差额部分予以支付。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享受失业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先由失业保险核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予以支付,再由养老保险核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及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差额并予以支付。
8、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养老账户的,应先办理账户合并或清退业务,再办理在职死亡待遇核定业务。
9、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2011年7月1日 2014年4月30日期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予以核定补付。
2011年7月1日 2012年9月30日期间死亡人员,除补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外,个人账户予以重新核定,并予以补付。
注意:每年新社平公布后,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死亡待遇重新核定业务,补付丧葬抚恤金差额部分。
二、计算方法:
⑴丧葬费:3个月的我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⑵抚恤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我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我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年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