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鲁食药监餐饮〔2016〕8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建筑工地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施工企业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有效避免集体食堂重大食源性疾病发生,结合我市建筑工地管理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督导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各有关施工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做好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给工地供餐的集体食堂,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办证并加强对集体食堂的监管。
(三)各有关施工单位应认真排查整改,指定专人负责本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自查自纠工作,填报《建筑工地集体食堂自查表》备查。
二、排查整治,落实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区市建筑主管部门做好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发动工作,按《通知》要求开展好摸底登记、排查整改、集中整治和总结验收各阶段工作。
(一)开展摸底登记工作。明确辖区工地食堂的数量、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做好摸底统计工作。
(二)排查整治违规食堂。各区市建筑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加强对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或拒绝整改、食品安全状况恶劣、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等建筑工地集体食堂,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将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重点是持证经营)情况,列入施工企业文明安全施工和评优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密切协作,认真报送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信息
各区市住建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密切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作配合。
***: 1.建筑工地集体食堂自查表
2.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鲁食药监餐饮〔2016〕83号)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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