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流动人口节育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完善长效节育措施奖励,佛山市高明区自2012年7月1日起,对在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绝育手术的流动人口一次性发放节育奖励金500元。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符合政策生育后 90 日内(再生育时是剖腹产的,须同时落实结扎措施),在本区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落实绝育措施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已婚育龄人员:
(一)在本区居住、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在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半年以上并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起始时间为村(居)民委员会采集到该育龄夫妻计生信息,或流动人口向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之日。以上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先发生的时间起算。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需向落实手术一方的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准生证》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措施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申请表》一式3份,经村(社区居)委会、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确认审核,交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备案后,由各镇(街道)负责发放奖励金。(流管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