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1879号原告佛山市源晶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建水: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1879号原告佛山市源晶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187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7260元及利息40000元(暂计至2019年4月13日),合计18726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所欠货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柱平、人民陪审员卢斯念及黄国全组成,由卢柱平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