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5日发表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一系列***精神,坚决执行***、***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1 06:10:48重新编辑
平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富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大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辅城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三八八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杉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新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嘉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山厦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大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鹅公岭世纪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鹅公岭坪垅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上古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上木古宝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白泥坑横东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白泥坑宝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大皇公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禾下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任屋路台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万福路王其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新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凤凰大道凤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新木老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坪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南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华南国际工业城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天鹅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北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沙头角太平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免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上思县交通运输局赴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考察学习
  2. 青年联谊促民族团结人才齐聚谋发展新篇
  3. 守初心献爱心大爱骑楼公益无限
  4. 万秀区召开2023年度重点党报党刊发行推进工作会议
  5. 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工作
  6. 全市村庄三清三拆环境整治任务基本完成
  7. 人民日报头条推进港口经济建设铁山港区前景广阔
  8. 广西版权网上登记系统于2021年4月26日上线
  9.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10. 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21日至23日召开
  11. 下乡送救助
  12. 我市多部门联动全力抗旱救灾
  13. 李安洪推动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让游客游得开心玩得安心
  14. 中共钦州市钦北区委员会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工作的通知
  15. 合浦县乡村公益性岗位10月份岗位补贴的公示(林乃平等527人)
  16. ***钦州市钦南区第七届代表大会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17.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机制的通知
  18. 灵山县召开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席会议
  19. 权籍调查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存根)
  2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监管公示
  21.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远洲到东兴街道三云社区开展惠民政策宣传活动
  22.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森林禁火的通告
  23. 合浦县开展512防灾减灾日暨地震监测台站开放日宣传教育活动
  24. 关于合浦县2020年土地流转奖补面积及金额的第二次公示
  25. 我市召开2021年秋季征兵工作会议
  26. 重拳出击兴港镇两栋占耕房屋被拆除
  2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38:50
  28. 合浦县召开河长制工作暨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
  29. 感谢有你一路平安合浦县举行欢送仪式送别贵港市支援抗疫工作队
  30. 王川强调建设清廉合浦为当好广西县域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提供良好环境
  31. 海城区新冠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组支援东兴核酸采样工作纪实
  32. 钦州市小个专党建工作现场推进会在灵山县召开
  33. 孝感市2023年林业重点工作现场会在安陆市召开
  34. 关于调整钦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35. 广西日报钦南区特色产业引路乡村振兴不愁
  36. 灵山县路长制各级路长职责及人员信息公示
  37. 全区省级领导和厅级主要负责同志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刘宁作开班讲话暨专题辅导报告
  38. 四城联创全民参与城北街道桂北白云社区开展助力创城攻坚战党员先锋在活动环境整治活动
  39. 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曝光城市管理常见问题
  40. 万秀区召开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培训会
  41. 发改委上半年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速位列全区第一
  42. 合浦县十三届县委常委会召开第47次会议
  43. 沙岗镇闻汛而动全力做好强降雨天气抢险救灾工作
  44. 合浦县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情况公示(仁智学校202216期初级母婴护理员共19名学员)
  45. 梧桐树已栽只等凤凰来——梧州综合保税区发展综述
  46. 温馨提示北海至涠洲岛航线3月2日上午航班有调整
  47. 古保华率队检查马江河治理指挥部建设工作时强调久久为功全力构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
  48. 钦州市钦北区关于长田街道街(道)路巷地名命名的公示
  49.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钦北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50. 王雄昌到钦南区调研
  51. 雨水时节古保华深入三合福旺等镇检查督导春耕备耕生产工作时强调抓紧抓细抓实春耕备耕推动农业生产开好局起好步
  5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
  53. 上思德盛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会
  54. 安置帮教关口前移法治宣传教育延伸
  55. 合浦县贫困家庭劳动力申报稳定就业补贴情况公示(第二批)
  56. 李安洪为镇村干部上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宣讲专题党课
  57. 第十七届梧州宝石节主要活动安排表
  58. 乡村振兴聚焦民众需求持续补齐短板铁山港区不断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59. 龙起云坚持上下一心全力以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60. 合浦县人民医院召开庆祝第五个中国医师节表彰大会暨座谈会
  61. 合浦县十三届县委常委会召开第30次会议
  62. 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63. 灵山县房地产业协会挂牌成立
  64.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一项目入围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65. 诺克特药业创新促动力品质赢市场
  66. 钦南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
  67. 关于成立中花村委综治中心的通知
  68. 乐民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民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69. 上思县烟草专卖局依申请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公示
  70. 青春有担当志愿正当时上思县思阳镇思阳镇举办2022年大学生暑期志愿服务培训会
  71. 助力春蕾l万秀区开展春蕾计划项目募捐活动
  72. ***上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支部委员会开展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
  73. 梧州市第十三届运动会暨第三届全民健身运动会隆重开幕
  74. 长洲区开展消毒产品专项监督检查
  75. 民政局我市各界社会组织积极投身防疫一线
  76. 乡村振兴南康镇按下加速键彩椒产业种出五彩生活
  77.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停用特种设备的公告
  78. 合浦县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情况公示(仁智学校202226期电商直播专项能力共23名学员)
  79. 偷狗百条贩卖获利四十万民警出击两名毛贼落法网
  80. 铁山港区征收中心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1. 小山羊做足扶贫大文章
  82. 平阳镇举办老有所饮老有所食银海区老年人饮食健康宣讲活动
  83. 钦州市工作组来灵山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
  84. 关于2021年钦州市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乡村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85. 赵家棚烈士陵园多措并举迎清明
  86. ***钦州市钦南区第七次代表大会胜利闭幕
  87. 钦州市2017年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88.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平睦镇五峰山钦香茶园基地茶叶设备采购的终止公告
  89. 上思县总工会开展送清凉慰问活动
  90. 在妙镇召开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会议
  91. 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创建工作|黄中贤到南中社区开展双报到活动
  92. 市监检院齐发力春节安全同守护
  93. 市志办向铁山港区营盘镇白龙社区赠送图书
  94. 我市举行***成立100周年纪念邮票揭幕暨梧州百年红色印记党史学习册发行仪式
  95. 生态文明划重点(策略篇)2023年将以何种策略和方法推动生态环保工作取得新成效
  96.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构建和谐征地氛围
  97. 北海市第二方舱医院临时党支部方舱医院党旗飘扬红色堡垒筑牢疫线
  98. 合浦县管道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浦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99. 调整合浦县2022年市县级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告
  100. 市园林部门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