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管道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浦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浦县管道燃气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文件
合管燃安委〔2022〕5号
合浦县管道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合浦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专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燃气企业:
为加强合浦县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令第5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现将《合浦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各成员单位和各燃气企业。
特此通知
合浦县管道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代)
2022年9月3日
合浦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合浦县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令第583号)、《广西城乡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合浦县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
(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
(二)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六)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
三、合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各燃气企业具体负责本企业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燃气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其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五、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和液化气供应基地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修电话,配备相应的抢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燃气经营单位应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事故分级、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应急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应急处置预案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按照国家燃气设施工程相关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四)严格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在日常维护管理中,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正常运行遭到危害时,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要求,做好燃气设施标志设置工作。在燃气生产厂区、储配站、门站、调压站(室)、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上均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六)组织抢险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范围内的供气,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并同时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
(一)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
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室)、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等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
1.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实施一般建设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
(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2.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新建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路面明显沉降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对穿、跨越河(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条件下,除进行河道综合整治或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危害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查询要求后3日内告知。
八、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合浦县管道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2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