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潮南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
汕头市潮南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文件
汕潮南保障办〔2018〕1号
印发汕头市潮南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头市潮南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汕头市潮南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汕潮南保障办〔2017〕1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潮南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汕头市潮南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做好我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市下达的年度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发放办法。
一、组织方式
我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做好资格认定、计发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工作,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发放对象及原则
(一)发放对象
潮南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并尚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
(二)发放原则
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应保尽保”要求。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区政府每年度公布的准入标准;
2、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夫妻)关系。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三)《低保证》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租赁合同、租赁协议、租赁证;
(六)如实申报家庭情况的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下列收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
2、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
3、赡养费、抚养费;
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6、其他劳务收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合法私有房屋的;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单位公有房屋的;
3、已购买待入住或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4、原有住房已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转让过房产或以其它方式转移房产。
四、发放方式
进入保障范围的申请对象,申请资料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到户主的银行账户。
五、受理和审核
(一)受理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或者所在单位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指导其填写《潮南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完整后重新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初审
申请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审查申请家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经审查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低保、低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署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撤销其申请。
(五)发放
接到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放。
六、管理方式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真正惠及广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七、有关要求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确保我区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审核,并主动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审批,确保租赁补贴按要求及时发放。
3、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责令限期交出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4、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潮南区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201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