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细则
汕头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细则
根据汕头市民政局实行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的决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中的五保对象;受自然灾害侵袭无自救能力的家庭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对受到自然灾害侵袭无自救能力的家庭和个人实施临时救济;指导各地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检查监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工作的落实和指导敬老院建设;指导各地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服务程序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依照民政职能,迅速赶赴灾区查核灾情和上报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帮助灾民安排生活和重建家园;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各地依照低保申请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符合五保条件且自愿申请列入五保的对象给予办理五保供养手续;对区、县农村敬老院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
四、服务时限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区、县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30天内完成;对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且自愿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当日求助当日实施救助,救助时间不超过10天;对来访咨询人员,当场回答有关问题,一时难以回答的,经请示领导,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接到群众的投诉或举报,在5日内将调查和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对接收的信访,做到当日拆封,当日提出处理意见,向领导报告,并及时答复来信人。
五、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汕头市民政局实行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的决定》中监督措施的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