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水产养殖业将享受优惠电价政策
我市水产养殖业用电价格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享受农业生产电价,水产养殖用户的用电负担大大减轻。
长期以来,我市水产养殖业一直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类别,高峰期电价平均为0.9-1.0元/千瓦时。经过积极协调沟通,2007年1月26日,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明确水产养殖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15号),明确规定水产养殖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要求用电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立即纠正,并将电费差额退还用户。
该政策的实施将极大地减轻渔民负担,对于增加渔民收入、繁荣渔业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