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各公租房保障对象:
为落实公租房保障动态管理,现提醒各保障对象注意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四十条规定: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如实申报:
(一)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增加或者减少的;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人均收入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户口迁移的;
(五)相关证件过期、被注销或者变更证明内容的;
(六)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应当申报的其它情形。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应当对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并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二、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可以暂停相关保障,并催促其申报;拒不申报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保障对象自被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请正在享受租赁公租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市住房保障中心(长平路101号)申报。
汕头市住房保障中心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