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关于盐田新看守所武警看守中队营房二次装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015年4月2日至7月30日,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以下简称盐田公安分局)送审的盐田新看守所武警看守中队营房二次装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期间建设单位补充提供了竣工决算资料。审计工作得到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实施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审计过程中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及合同等资料。盐田公安分局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盐田新看守所武警看守中队营房二次装修工程项目经深盐发改〔2006〕146号文件批准建设,计划投资175.56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项目建设单位是盐田公安分局。主体工程于2007年9月25日开工,2008年4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
(一)审计结果
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金额为1,621,519.84元。经审计,审定金额为1,587,223.66元,本次决算核减34,296.18元,核减率2.12%,详见***。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在投资计划执行方面,该项目计划投资175.56万元,实际投资158.72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多计、多付招标代理费
本次报审待摊投资中招标代理费10,000.00元,已全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计算,该费用审定价为4,360.18元,多计多付5,639.82元。
建设单位应追回多付的招标代理费5,639.82元,今后签订咨询合同及计算咨询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避免多计、多付费用的情况出现。
(二)未按规定时限报审竣工决算
该项目主体工程于2008年4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于2015年4月2日报审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资料”的规定不符。
建设单位今后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整理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盐田公安分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至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
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