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 取得执业资格;

  (二) 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 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 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 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 注册证书;

  (三)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 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 注册证书;

  (三)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 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 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 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 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 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 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 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 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 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2 06:05:04重新编辑
葵涌镇雷公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文体发展公司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奔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同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庙甬岭庄安路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葵涌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大鹏镇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大鹏镇同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布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大鹏镇布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沙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新乔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盘古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金沙村金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龙岗区坑梓镇秀新138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白石路秀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老坑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龙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龙田村牛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坑梓镇中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县河务局堤顶道路无晒粮现象
  2. 小年夜零燃放——银山社区开展禁放烟花爆竹集中巡查活动
  3. 济北街道开展沿街商铺用气用电安全检查集中行动
  4. 对话与高新区共成长产业领军人物|刘利不负使命勇毅前行带领轻
  5. 回河街道召开守护舌尖安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
  6. 济南高新区与国欣颐养集团项目合作协议签约活动举行
  7. 决战增值税***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
  8. 点燃激情助力远航——济阳区澄波湖学校初中部励志教育报告会
  9. 济北街道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10. 农业局建立问题台账抓整改
  11. 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会议举行刘天东在我区分会场收听收看
  12. 舜玉路街道邀请智囊团协商项目建设
  13. 四里村精细管控严防工地扬尘回潮
  14. 章丘四中新校建设公开征求意见的启事
  15. 黄河镇举办新征程新气象新作为集中教育活动培训班
  16. 再现辉煌仁风镇重建10支规模较大的鼓子秧歌队伍
  17. 关于在全市试鸣防空防灾警报的通告
  18. 济阳率先实现医保电子凭证药店全覆盖医疗机构扫码付第一单
  19. 爱心大篷车温暖公益行暨蒲公英爱心送课活动
  20. 太平镇草根专家活跃乡村
  21. 垛石街道开展校园安全检查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22. 2009年度济阳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面试总成绩
  23. 圣井街道多点出击壮大税源冲刺四季度
  24. 对话与高新区共成长科技领军人物|李卫民为高速发展的济南搭建科创
  25. 圣井街道全力推进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模式
  26. 新市镇贫困户对未来之路充满信心
  27. 济阳城管三比三强之开展道路大清洗助力城市品质提升
  28. 济阳区自然资源局举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
  29. 济北开发区加快项目建设
  30. 仁风镇开展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现场观摩活动
  31. 从三个关键词看回河街道三夏生产
  32. 杆石桥街道深入开展第十六个全国安全月演练活动
  33. 四里村街道英雄山社区服务中心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34. 宁家埠镇妥善做好三个推进深入开展创卫工作
  35. 济阳街道三个片区齐头并进仅一天测绘完成10
  36. 环保窗口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37. 崔寨镇三转转出为民新风
  38. 济南市统计局对我市四上企业星级管理工作进行调研
  39. 垛石街道村落史话韦家村
  40. 曲堤镇开辟农民就业绿色通道
  41. 区人大常委会视察交通提升工作
  42. 区委书记吕灿华到银山社区视察指导工作
  43. 回河街道举办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烟台模式学习交流会
  44. 市委老干部局三举措展现最美老干部
  45. 市经发中心胡明江同志被授予职业道德先进个人
  46. 县农业局组织专家对受灾小麦地块
  47. 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48. 2018年卫计局所属事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情况统计表
  49. 对标先进统筹规范加快建设
  50. 市教体局李忠新局长出席济南市教育局长暑期工作会并作交流发言
  51. 济阳街道开展预备党员培训暨集中宣誓活动
  52. 济阳街道办蘑菇种植年产值超亿元
  53. 济南市济阳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绿城花城建设三年行动重点工作完成
  54. 济南高新传媒党支部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主题党日活动
  55. 黄河镇加强麦田管理工作
  56. 济南高新区召开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会议科学谋划持续攻坚全力推
  57. 杆石桥办事处召开企业生态圈建设交流会
  58. 泺源永长街社区做好计生档案资料规范化整理工作
  59. 魏家庄人社中心跨区域办理门规灵活办理很及时
  60. 章丘市水肥一体化技术初显成效
  61. 曲堤镇乔家上杠高跷大众广场闹元宵
  62. 济阳街道办事处农民学本领政府来培训
  63. 市工商局召开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抽查工作部署会议
  64. 垛石街道村落史话宋家村
  65. 太平镇积极开展三送活动
  66. 垛石街道召开村两委换届工作推进会
  67. 12月2日4日有两次降温天气
  68. 红色小楼长创城大作用
  69. 双山街道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十八大精神
  70. 市委宣传部领导到济阳街道调研文明楼道创建工作
  71. 所有人台风来了如何预防这份安全避险指南快收好
  72. 文祖镇多措并举推动村级经济发展
  73. [闻韶大讲堂]紧密围绕历史核心素养建设激情课堂
  74. 市教体局李忠新局长到东山小学调研支教送教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
  75. 科技局开展提高认识反对四风大讨论
  76. 回河街道召开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会
  77. 济南首家二七新村街道成立全市首家街道少工委
  78. 大观园街道经二路社区商埠腰鼓队参加济南市食药科普社区行走进大观园
  79. 宁家埠镇切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80. 济阳街道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督查工作
  81. 刁镇卫生院组织开展糖尿病之友俱乐部活动
  82. 我市信息化建设提升森林防火水平
  83. 新市镇筑牢冬季安全生产防线
  84. 忆党史守初心优服务党史百年10月18日
  85. 市工商局组织银企对接恳谈会助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86. 全国瞩目下济南用新奋斗擘画新未来
  87. 垃圾分类迎佳节绿色文明闹元宵——陈朝社区特色灯谜会
  88. 枣园街道办事处文化建设红红火火
  89. 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召开重点工作推进会
  90. 济阳街道自拆助拆相结合打赢和谐拆违拆临攻坚战
  91. 济南高新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
  92. 曲堤镇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93. 工商局济阳分局推出深入基层服务群众七项制度
  94. 崔寨街道食安办扎实开展五进活动营造食药安全浓厚氛围
  95. 太平镇强化基础建设蓄积发展潜能
  96. 助力精准扶贫书画下乡活动走进新市镇
  97.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
  98. 垛石街道召开村两委换届工作动员部署大会
  99. 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句感谢语浓浓民众情
  100. 济北街道安大社区开展主题党日文明创城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