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珠海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证明管理与服务规范(珠计生领导小组办〔2004〕8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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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9日发表
ZBGS—2019—14
珠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2019〕2号
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计生综合治理兼职成员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部署要求,经司法局审查同意,我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证明管理与服务规范〉的通知》(珠计生领导小组办〔2004〕8号),请按照国家、省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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