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当被告区长带队旁听静安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
庭审现场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物
3月16日下午,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居民状告静安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案。静安公安分局局长薛小明出庭应诉,区长则“带队”前来旁听案件。
去年8月12日,冯老伯的老伴在打扫公共卫生时和汪女士发生纠纷,汪女士出手打了85岁的冯老伯。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决定对汪女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
没想到,双方当事人对警方这一处理决定都很不满意:冯老伯认为,汪女士有殴打他俩的“前科”,这次处罚太轻,而且警方未对参与殴打的王女士女儿以及另一名邻居作出处罚;汪女士则认为冯老伯夫妇寻衅骂人在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要求警方从轻处理。
最终,纠纷双方分别将静安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将这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3月16日,静安公安分局局长薛小明首次出庭坐在被告席上应诉,就公安机关作出这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答辩。经过4个半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认为公安机关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分别驳回冯老伯和王女士要求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请。
庭审后,薛小明表示,虽然赢了官司,但这次出庭应诉让他发现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今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慎之又慎”。他说,静安公安分局全体中层以上干部都旁听了案件审理。
来旁听的还有静安区区长和5名副区长,以及区各委办局行政负责人、人大代表等120余人。静安区区长表示,静安区劳动、工商等行政部门每年涉及不少行政诉讼,许多“行政首长”都害怕站上被告席。这次他和5名副区长、各委办局负责人第一次一起旁听案件审理,不仅是要给居民一个交待,更是为了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依法行政意识。
据悉,静安区自去年9月1日起试行《静安区机关领导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领导应出庭应诉: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案情复杂、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部门或法院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等。《规定》还明确了应诉案件的备案制度、旁听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