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分局,各科室(会、中心)、经检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制定的《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检验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经检科联系。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月31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指引
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令)、《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4]462号,以下简称《抽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中未列明的事项,按《抽检工作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现场抽检
(一)出示执法证,向被抽样经营者送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1),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填写《抽检商品流通情况调查表》(***2),并由被抽样的经营者签字确认。
(三)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请承检机构抽样人员签名确认。
注意:对同一经营者同一年度内抽样原则上不超过3次,每次抽样不超过3款商品。
二、关于检测结果送达及异议的复检
(一)检测结果送达
辖区工商部门收到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初检报告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检人送达《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3)及初检报告。
(二)异议及复检处理
1、被抽样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送达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局经检科(分局经检股)送达回执,15日内向市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2、对原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对原样品检验方法及过程进行复验的,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的,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如被抽样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更换检验机构,由组织抽检机关另行在通过竞标等方式获得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承检资格的检验机构中安排复检机构。承检机构应与复检机构做好复检的衔接工作。
3、被抽样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验。
4、生产企业(或被抽样人)认为被抽检商品为假冒产品的,可向我局提交《假冒商品鉴定报告书》。《假冒商品鉴定报告书》式样及需提交资料可登录http://www.gdgs.gov.cn,进入“商品监管/办事指南”)。
三、对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的处理
(一)对被抽检单位依法立案查处
1.初步抽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分局或工商所立即按照《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根据抽检时填写的《抽检商品流通情况调查表》对供货商及下级经销商进行调查。
2.经营行为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应向管辖的该部门通报情况。
(二)对其他经营者责令自查、改正
1.市局收到省局下发的抽检不合格商品名单(含缺陷商品)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名单转发各分局,各分局在收到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定点监管对象和已标注经营该类商品的经营者送达《珠海市工商局抽检不合格商品信息送达通知书》(***4-1),被送达人在《珠海市工商局抽检不合格商品信息送达通知签收表》(***4-2)上签字确认。
2.辖区定点监管对象和已标注经营该类商品的经营者接到不合格商品信息告知书后,应对照名单立即开展自查并采取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等措施;同时填写《抽检不合格商品自查处理情况登记表》(***5),于5个工作日内报辖区工商所,鼓励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四、关于抽检结果及信息的部门间通报
抽检不合格商品产地在本市的,市局、分局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商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信息及其检验报告通报同级质监部门。
五、对商家整改情况的检查处理
(一)各分局、工商所应当记录不合格商品名单的发送和反馈情况、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情况,并***检查整改情况。
(二)对限期不改正的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总局及省局发布停止销售缺陷商品公告后,各分局、工商所应立即通知已标注的同类商品经营者,并对其辖区内定点经营者采取警示消费者措施、协助生产者召回缺陷商品及按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情况进行检查。对拒绝或者拖延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警示消费者等措施,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货等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关于后续处理数据上报
各分局应及时收集统计本辖区经营者自查下架退市抽检不合格商品的相关数据及案件查办数据,填写《商品质量抽检案件及退市不合格商品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30日前上报市局。